ST起步: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8 20:2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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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步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起步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起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
沟通,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
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
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审计委员会对投资
者关系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公司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
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
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及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以下简
称“子公司”)。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还可以主动披露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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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部门、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
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
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
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
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七条 公司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出现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过度宣传误导投资者决策、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等违
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的行为。
  第八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濕: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工作内容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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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和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四)其他相关机构。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召开股东会;
  (三)公司网站;
  (四)召开各种推介会;
  (五)广告、媒体、报刊和其他宣传资料;
  (六)一对一沟通;
  (七)邮寄资料;
  (八)电话咨询;
  (九)现场参观;
  (十)媒体采访与报道;
  (十一)路演;
  (十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或认可的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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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
一时间在上交所网站和符合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发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
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
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
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严格按照法
律法规、交易所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
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三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
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召开
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
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
会的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
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
有)等情况。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
记录、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
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和日常工作机构,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在全面深
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安排、组织和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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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 除此之外,未经董事会秘书许可,任何人不
得从事投资者关系活动。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应定期为董事会办公室提供信息披露和对外
报送文件的相关信息,根据董事会办公室的工作需要提供必要的支持,包括资料
收集与整理。
  第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
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
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
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
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
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
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
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筹备会议。筹备股东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所需各项资料。
  (五)网络管理。在指定的互联网络及时披露和更新公司信息。
  (六)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它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董事会办公室
工作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
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十九条 在不影响日常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
门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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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实施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
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咨询电话应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
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
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官方网站,并在该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
用于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
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该按照规定组织筹备公司年度股东会和临时
股东会,做好会议材料的准备工作,并积极为中小股东参加会议创造条件。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以新闻发布会、路演推介等多种方式灵
活组织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做好投资者来电、来函及来访接待工作。
  (一)对投资者的来访调研,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
资者进行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二)与投资者召开的电话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董事会
办公室负责人或其指定的有关人员参加。
  (三)对于投资者的一般性电话、电邮、传真查询,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有
关人员负责接听、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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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
流内容。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
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问题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
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
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
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
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
  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
拒绝回答。
  第三十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时
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公司通过股东会、网站、分析师说明会、业绩说明会、
路演、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
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
择性信息披露;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
重大信息;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等相关
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平等予以提供。
  第三十二条 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除应当按照《上
市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说明
会,介绍情况、解释原因,并回答相关问题。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或其他责任人应当参加说明会。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及其他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及公司指定的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董事会办公室人员等,在接待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或接受媒体访问前,
应当从信息披露的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
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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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 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修订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修订后《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制度,报公司
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的修改和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并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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