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起步: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8 20:2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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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步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起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
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及《起步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的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上述行为,视作本人所为。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
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证券账
户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
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变动的申报管理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
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
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
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
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证
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人
信息:
  (一)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
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
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
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公司上市未满一年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100%自动锁定;公司上市已
满一年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
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
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九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
司上海分公司按有关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
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委托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自动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
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十一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
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上市公司申报个人信息
后,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
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
份全部自动解锁。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
实、准确、完整。
         第三章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的转让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
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
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
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
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行为,被上交所公开谴责未
满3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裁判,显示上市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半年报、年报)公告前15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
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六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
方式、减持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大宗
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披露减持计划。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
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
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八条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披露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
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
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向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
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个交易日内向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的相关
规定,在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合法买入或卖出公司股票后,6个月内禁止
进行反向的交易,即买入6个月不能卖出,或卖出6个月不能买入。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和任期届满后的6个月
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上年末
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
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数量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
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二十一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
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割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
份过出方、过入方在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
后6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
等拟分配股份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一个自然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
所持本公司发行的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
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十四条不得减持股份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
售条件的股份计入当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
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公司股份增加的,可以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
份, 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
份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五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公司上海分公司可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
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四章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变动的信息披露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
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次两个交易日内,向上市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证券交易
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法》、《证券法》的规
定, 将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
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
况。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获利金额采用“最高卖价减最低买价法”计算,即将涉案区间内买入及卖
出交易分别单列,以最高卖出价与最低买入价相匹配,次高卖出价与次低买入
价相匹配,依次计算收益,直至全部匹配完成。单次匹配的买入和卖出的股数
应当相同,如有差额,顺延至下次计算,直至结束。印花税、登记过户费和交
易佣金等税费按实际发生金额计算并扣减。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票。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
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第二
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第三十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份给本公司造成损失的,除将承担相关监管机
构的处罚或处分外,公司还将视情况给予处分;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
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进行制定、修改,并经公司董事会批准通过,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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