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起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起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提高公司治理
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及《起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
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对董事会负责,向董
事会报告。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
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
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公司须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机构
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
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审计委员会提供综合服务,负责协调安排审计委员会
工作联络、会议组织等日常工作;公司财务及审计部门为审计委员会提供专业
支持,负责有关资料的准备和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的反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
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原则上须独立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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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委员应当过半数并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员。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
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的董事。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 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
会工作。审计委员会召集人须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相关的专业经验。
第九条 公司须组织审计委员会成员参加相关培训,使其及时获取履职所
需的法律、会计和上市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选举补
足委员人数。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员的,拟辞职的独立董
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其辞职报告届时生效。公司应当
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
公司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
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
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包括但不限于:
(一)检查公司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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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
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
报告;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
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涉及监事会的相关职权、《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议。审计委员会
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
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审计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
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四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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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
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
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对于存在财务造假、重大会计差错等问题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在事先决议时
要求公司更正相关财务数据,完成更正前审计委员会不得审议通过。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
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
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
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审计委员会应当每年定期向董事会提交对外部审计机构的履职情况评估报
告及审计委员会对外部审计机构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
的整改;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
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职责须至
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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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
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
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
可能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
面:
(一)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
发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
机构沟通的职责包括:
(一)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二)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作的配
合。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要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委员会的工作提供
充分的支持。
第二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全面支持本委员会工作,确保在公司风险管
理、运营、业务和外部条件方面及时向本委员会提供为履行其职责所必需的信
息。本委员会有权要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其提出的问题尽快做出全面的回
答。向本委员会提供的信息应准确完整,其形式及质量应足以使其能够在掌握
有关资料的情况下作出决定。
第二十二条 本委员会有权主动或应董事会的委派,对主要内部控制、财
务信息、内部审计事宜贯彻落实情况等进行调查,调查或审查的方式包括但不
限于列席或旁听公司有关会议和在公司系统内进行调查研究,要求公司高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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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员或相关负责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口头或书面的解释或说明。
本委员会应就有关调查情况及高级管理人员或相关负责人员的回复进行
研究,并向董事会报告调查结果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
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程序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
集人召集和主持。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
为履行职责。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
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
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
时,或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
半数通过。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
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
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
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
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
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内部审
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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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须在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须由董事会秘书妥善保存。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
事会。
第三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
回避。
第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须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六条 公司须披露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情况,包括人员的构成、专业
背景和 5 年内从业经历以及审计委员会人员变动情况。
第三十七条 公司须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
开情况。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履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触及《上市规则》规
定的信息披露标准的,公司须及时披露该等事项及其整改情况。
第三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
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须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四十条 公司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及相关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披露审计委员会就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出具的专项意见。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公司董事会应立即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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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