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起步: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8 20:2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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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步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起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
理,改善公司董事会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切实保护中
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起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下简称“专门会议”)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
参加的会议。
  第三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
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
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四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
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
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 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 公司被收购时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第六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上述第(一)至第(三)项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独立董
事行使上述第(一)至第(三)项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
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
常行使的,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议程序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专门会议。公司应当至
少每年召开一次定期会议,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或召集人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
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
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因情况
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发出
会议通知,免于按照前述规定的通知时限执行,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
明。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独立董事
应当亲自出席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
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委托出席,视同出席。
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
签名或盖章。一名独立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独立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采取现场或者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也可
以采取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专门会议所作决议应经全体独立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专
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非独立董事的列席人员不享有表决权。
 第十四条 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他有关方面专家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公司应当
保障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前提供公司运营情况资料,组织或者配合开展实地考
察等工作。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
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专门会议的召开。公司应
当承担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包含如下
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 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 独立董事亲自出席、受托出席情况和会议列席人员;
 (五) 独立董事发言要点及独立意见;
 (六)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
 (七) 与会独立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
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独立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
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
当明确、清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制度由公司董事
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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