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步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起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
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提升公司内部管理水平,保护公司及全体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规定及《起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及下属单位
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
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
第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审
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
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部门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
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
股公司进行的内部审计管理。
第二章 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
第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为内审部。
第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受财务部的领导,也不得与财务
部合署办公。
第七条 公司根据自身经营规模、生产特点及有关规定,配备专职人员从事
内部审计工作。
内审部人员应具备较高的政策水平和必要的专业知识,作风正派,坚持原
则,秉公办事,熟悉企业经营管理情况,熟悉财务会计业务和有关财经法规、
制度,精通审计业务,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第八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
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的工
作。
第三章 内部审计部门权限和职责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享有以下审计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对象按时报送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会
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账簿、预算、合同、协议,以及检查公司
及下属子公司有关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三)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参加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
议;
(五)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由公司审
定公布后施行;
(六)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
材;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董事会报
告并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
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公司董事会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
效益的建议报董事会并进行检查整改;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部门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
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
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
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
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
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工作;
(五)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
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
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
告;
(六)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
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内容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
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
进行评价。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
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
定资产管理、 资金管理(包括投资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
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
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内部审计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
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
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五章 内部审计的实施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
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六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
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
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对外投资、购买或者出售资产、提供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
使用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
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
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
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
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
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
资。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
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
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
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否事先过半数表决通过;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
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期间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
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己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
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
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
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己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
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
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在正式审计之前,应确定审计目标及重点,拟定审
计计划,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对于一般审计项目,内部审计部在审计实施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
知被审计对象。对于需要突击执行审计的特殊业务,可在实施审计同时送达审计
通知书。
被审计对象接到书面通知后,应当按照审计通知的要求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
准备,积极配合内部审计部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按照内部审计方案进行审计,审计方法包含要求被
审计对象报送各类资料和述职报告、约谈、访谈,被审计对象应当配合审计人员
的内部审计工作、如实回答内部审计人员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及时完成审计报告的起草。审计报告的编制必
须以审计工作底稿为依据,要求事实求是、客观公正、事实清楚、数据准确、依
据充分、定性准确。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就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
象可以对审计报告提出意见。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后,按照有关规定完善审计报
告,并报审计委员会审议。
被审计对象也可以向审计委员会提出申诉,审计委员会根据审计报告和被审
计对象的申诉意见,指导内部审计部完成审计报告。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
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
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
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
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六章 内控相关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
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
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并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每年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内控审计报告应及时报送公司董事会,在公司
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
第三十二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留结论审计
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审计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
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
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有关规定相
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修订后的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