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起步: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8 20: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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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步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起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离职事项的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起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主
动辞职或辞任、任期届满卸任、任期内罢免、更换或解聘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的情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按《公司章程》规定执行,任期
届满,除非经股东会选举或董事会聘任连任,其职务自任期届满之日起自然终
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聘任,在新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就任前,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第四条 公司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但存在下述任一情形的除外:
  (一)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
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
士。存在上述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五条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
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第六条 董事离职,应当完成各项工作移交手续。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
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董事离职时尚未履行
完毕的承诺,仍应当履行。
 公司应当对离职董事是否存在未尽义务、未履行完毕的承诺,是否涉嫌
违法违规行为等进行审查。
 第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高级管
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
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股东会、董事会决定罢
免、更换解聘的,自股东会、董事会作出有效决议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不再担任公司法定
代表人。公司应当在总经理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公司董事,决议做出之日解任生效。公司
董事会可以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决议做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
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十一条 公司应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聘任合同的相关
约定, 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补偿应符合公
平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合法权益,不得进行利益输送。
 第十二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适当程序擅自
离职而致使公司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离职后责任和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
司正常经营,或者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
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辞任生效后或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5年内仍然有效。其他义务的持续期
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
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
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商业秘密、技术秘
密和其他内幕信息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相关信息成为公
开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继续持有公司股份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本
人相关承诺。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无论其
离职原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公
开承诺,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
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
督促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承诺。
            第四章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七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董事会
应对其追责,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等,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
之日起15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
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在执行过程中若与国家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相抵触,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解释并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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