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规范运作,加
强董事会的决策效能和对公司财务报告编制及披露工作的监控,确保董事会对管理
层的有效监督,充分发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称“审计委员会”)事前、
事后审核的独立性,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根据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
《公司章程》、《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规定,
并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必须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勤
勉尽责的开展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以下
称“山西监管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年度报告的要求,积极参加该等部门组
织的培训。
第二章 年报工作职责及程序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二)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及会计报表;
(三)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时间安排;
(四)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
(五)提议聘请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五条 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管理层应向每位审计委员会委员全面汇报公
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第六条 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二十日内,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
间安排以及实际情况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
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提交书面的时间安排计划。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
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
并形成书面意见。公司财务负责人应积极予以配合。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
意见。
第十条 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完成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提交公司审计委
员会审核,并由审计委员会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依据本工作规程第十条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对年度
财务审计报告表决决议的同时,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
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
第十二条 公司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相关各方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
上述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三条 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
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作出合理评价,
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作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
召开股东会作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
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会决议以及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度
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
通过并召开股东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
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
并召开股东会审议。
上述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
签字,在股东会决议披露后三个工作日内报告山西监管局。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及相关人员在年报编制和审计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在
年度报告公告前,不得以任何形式、通过任何途径向外界泄露年度报告内容。
第十五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工作规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工作规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工作规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