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公司治理,
提高公司的运行透明度,加强和规范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
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
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
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
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
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
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
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五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
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
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及潜在投
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
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及基本原则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的投资者和潜在的投资者);
(二)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三)证券分析师与行业分析师;
(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等监管机构。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
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
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
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
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职能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在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
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一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负责投资者关系管
理事务的组织、协调工作。证券事务部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并负责
具体的落实和实施。
第十二条 证券事务部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
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
第十三条 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证券事务部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四条 证券事务部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
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
第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
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
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其他依法可以披露的相关信息及已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
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
交流的障碍性条件。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网站、新媒体平
台、电话、传真、电子信箱、投资者教育基地、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等网络基础设施平台、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
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邮寄资料、现场参观等。
第十七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
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
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
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
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
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
等情况。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
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咨
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
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
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
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六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一节 股东会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努力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
地点和方式等方面充分考虑,以便于股东参加。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
广泛征询意见。
第二节 网站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公司的网站上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在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
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公司已开设的新
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网站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
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二十七条 公司对公司网站信息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
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二十八条 公司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
信箱管理工作。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根据情况将
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第二十九条 对于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
加以整理后在公司网站上将以显著方式刊载。信箱地址如有变更,公司将立即在公
司网站投资者专栏公示。
第三节 现场参观
第三十条 如有需要,公司将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集资
金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
第三十一条 公司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
情况,同时应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
事件信息。公司应派人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三十二条 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
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四节 公司接受调研
第三十三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及个人、从
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
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
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
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
第三十六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
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还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
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
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
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
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
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
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
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
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实中发现前款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
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
信息的,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
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
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三十九条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采访,参照本节规定执行。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采访,参照本节规定执行。
第五节 电话咨询
第四十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询问、
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第四十一条 咨询电话配有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
接听和线路畅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可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
咨询。
第四十二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将立即在公司
网站投资者专栏公布,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第六节 投资者关系档案
第四十三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活动
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七节 路演和分析师会议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
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八节 投资者说明会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现场召开的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
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
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
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四十六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资
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第四十七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
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
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
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的情形。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当积极在定期报告披露后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
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存在风险与困
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情况。
第九节 上证 e 互动平台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上证e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重视和加强与投资
者的互动和交流。公司应当指派并授权专人及时查看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并
予以回复。
投资者提问较多或者公司认为重要的问题,公司应当汇总梳理,并将问题和答
复提交上证e互动平台的“热推问题”栏目予以展示。
第五十条 公司在上证e互动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
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
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相关
文件一旦在上证e互动平台刊载,原则上不得撤回或者替换。公司发现已刊载的文件
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当及时刊载更正后的文件,并向上证e互动平台申请在更正后
的文件名上添加标注,对更正前后的文件进行区分。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不得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
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在上证e互动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涉及已披露事项的,公司可以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充分、详细地说明和答复。
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公告,不
得以互动信息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
违规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
第十节 其他
第五十一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
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
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五十二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
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七章 相关机构与个人
第一节 投资者关系顾问
第五十三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将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
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
分析师会议安排等事务。
第五十四条 公司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应注意其是否同时为同本公司存在竞争
关系的其他公司服务。若公司聘用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同时为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
司提供服务,公司应避免投资者关系顾问利用本公司的内幕信息为其他公司服务而
损害本公司的利益。
第五十五条 公司不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等事项
作出发言。
第二节 证券分析师和基金经理
第五十六条 公司不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第五十七条 公司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如其他投资者
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平等予以提供。
第五十八条 公司不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发表独立的分析报告。如果由公司出资
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应在刊登时在显著位置注明“本
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五十九条 公司不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分析师的分析报告。
第六十条 公司可以为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等便利,但不为
其工作提供资助。分析人员和基金经理考察公司原则上应自理有关费用,公司不向
分析师赠送高额礼品。
第三节 新闻媒体
第六十一条 公司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息。
第六十二条 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公司不接受媒体
采访,并不向任何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或细节。
第六十三条 公司对公司宣传或广告性质的资料与媒体对公司正式和客观独立
的报道予以明确区分。如属于公司本身提供的(包括公司本身或委托他人完成)并
付出费用的宣传资料和文字,在刊登时予以明确说明和标识。
第六十四条 公司及时关注新闻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八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任职要求
第六十五条 证券管理部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
工应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
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