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众股份: 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及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说明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8 20:1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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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凯众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及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说明
  上海凯众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的方式购买安徽拓盛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60.00%的股权(以下简称“标
的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
条、第四十三条及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董事会认为:
  一、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一)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外
商投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继续存续,仍然符合股票上市条件,因此本
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三)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将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
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标的资产定价
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四)本次交易所涉及的标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
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五)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重组后
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六)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继续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独
立性的相关规定;
  (七)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二、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一)公司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二)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三)本次交易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一)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质量和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会导致财
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不会导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及严重影响独
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二)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在相关法律程序和先
决条件得到满足的情形下,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三)本次交易所购买的资产与公司现有主营业务具有显著协同效应;
  (四)本次交易不涉及分期发行股份支付购买资产对价的情形。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及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条件。
  特此说明。
                 上海凯众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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