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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百瑞(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百瑞(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百瑞”)接受深圳市长方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贵公司2025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会规则》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
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如下的法律意见。
百瑞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含当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百瑞对该事实
的了解,并仅就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百瑞假设:1、贵公司提供给百瑞文件中的盖章、
签字均真实,所有文件复印件或扫描件与原件一致;2、贵公司所提供给百瑞文
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资料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且无隐瞒、遗
漏和误导之处。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贵公司于2025年11月1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提请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本次股东会由贵公司董事会负
责召集。
发布了《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
知》,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
象、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
程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深圳市龙华区福城街道人民路221号B5栋一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主
持。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28日9:15—9:25,9:30—
经百瑞律师审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9名,代表贵公司股份
经百瑞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
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 效表决的股东共179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其身份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认证。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88名,
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23,203,189股, 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百瑞律师。
经百瑞律师核查,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百瑞律师验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按《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
公司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资料,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会议审议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提高全资子公司实缴资本额及调整注册资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19,440,3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2,06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26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51,582,2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778%;反对1,69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10%;弃权2,06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12%。
百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贵公
司《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百瑞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
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百瑞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北京市百瑞(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百瑞(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王文贵 刘茂林
赖华龙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