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新里程 证券代码:002219 公告编号:2025-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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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特别提示: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1月28日(星期五)下午14:5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11 月 28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 年 11 月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 年 11 月 28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 438 名,代表股份 1,143,005,574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33.7430%,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435 人,
代表股份 91,452,05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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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2 名,代表股份 66,664,3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680%,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436
名,代表股份 1,076,341,21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7750%。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
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
进行了表决,股东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
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139,076,4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6562%;反对 3,675,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2%。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87,522,95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7037%;反对 3,675,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188%;弃权 253,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2775%。
该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并更名为<股东会议事规则>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126,747,3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8.5776%;反对16,020,9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8%。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5,193,7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2221%;反对16,020,97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5184%;弃权237,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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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股份总数的0.2595%。
该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126,635,6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8.5678%;反对16,016,7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9%。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5,082,0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0999%;反对16,016,77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5138%;弃权353,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3862%。
该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138,930,9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6435% ; 反对 3,751,000 股 ,占出 席本 次股东 会有效 表决 权股 份 总数的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3%。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7,377,45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5446%;反对3,75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016%;弃权323,60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3538%。
该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138,809,3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6329%;反对 3,918,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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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 东 会 有效表决 权 股份 总数的 0.0243% 。其 中中小股东总 表决情 况: 同意
对 3,918,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845%;
弃权 277,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3,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39%。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刘涛律师、马振辉律师到会见证,并
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四、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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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