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41 证券简称:众业达 公告编号:2025-31
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1月28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28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会议室
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召开本次股东会。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共14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84,350,790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2182%。其中:
计12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2,258,2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会进行了见证。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二)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以下提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284,023,3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比例为 99.8849%;反对票 325,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比例为 0.1144%;弃权票 2,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007%。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票 9,949,95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8144%;反对票 325,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662%;弃权票 2,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195%。
表决结果:同意票 283,965,8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比例为 99.8646%;反对票 35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比例为 0.1239%;弃权票 32,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2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115%。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票 9,892,45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2549%;反对票 352,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270%;弃权票 32,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3182%。
表决结果:同意票 284,058,9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比例为 99.8974%;反对票 101,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比例为 0.0357%;弃权票 190,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2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67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票 9,985,55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607%;反对票 101,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866%;弃权票 190,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8526%。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票 279,727,4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比例为 98.3741%;反对票 4,445,4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比例为 1.5634%;弃权票 177,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2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626%。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票 5,654,0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0142%;反对票 4,445,4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2548%;弃权票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31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票 279,691,6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比例为 98.3615%;反对票 4,528,4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比例为 1.5926%;弃权票 130,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2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46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票 5,618,2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6658%;反对票 4,528,4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0624%;弃权票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717%。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票 279,701,3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比例为 98.3649%;反对票 4,488,2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比例为 1.5784%;弃权票 16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567%。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票 5,627,9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7602%;反对票 4,488,2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6713%;弃权票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685%。
《关于修订<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2026
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284,052,4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比例为 99.8951%;反对票 116,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比例为 0.0409%;弃权票 181,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2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64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票 9,979,05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0975%;反对票 116,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326%;弃权票 181,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7699%。
表决结果:同意票 279,678,3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比例为 98.3568%;反对票 4,537,7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比例为 1.5958%;弃权票 134,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2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474%。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票 5,604,9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5364%;反对票 4,537,7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1529%;弃权票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106%。
表决结果:同意票 279,701,3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比例为 98.3649%;反对票 4,488,2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比例为 1.5784%;弃权票 16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567%。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票 5,627,9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7602%;反对票 4,488,2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6713%;弃权票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685%。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刘家杰律师、李丹虹律师出席见证了本次会
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
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2025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会决议;
(二)《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