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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致: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经办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8 日
在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珠津工业区珠津一横街 1 号公司九楼会议室召开的 2025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
,仅为本法律意见之
目的,未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以及《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
“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经办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并基于本所经办律师对
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本所经办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的
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
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提案的内容以及提案中所涉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等
问题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
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
起向公众披露,本所依法对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
供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对本次股东会依法见证。在本所经办律师对公
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的过程中,本所假设:
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确、完整的;
在任何虚假、隐瞒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基于上述,本所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公告了《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津工业区珠津一横街1号公司九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吴开贤先生主持。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28日9:15至2025年11月28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
间。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主持人、会议通知的时间、
方式及通知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的签名册等文件,并经
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11 名,于股权登记日合计代表股
份数为 242,092,5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4579%。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外,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
了本次股东会,本所经办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本次股东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129 名,代
表公司股份数为 42,258,2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603%。以上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验证其身
份。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40 名,于股权登记日合计代表
股份数为 284,350,79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2182%。
三、 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经办律师进行了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
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同意 284,023,3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49%;反对
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7%。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
的股东,下同)表决情况为:同意 9,949,9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6.8144%;反对 325,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3.1662%;弃权 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同意 283,965,8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46%;反对
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9,892,4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2549%;反对 35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3.4270%;弃权 32,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3182%。
同意 284,058,9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74%;反对
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7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9,985,5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607%;反对 101,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9866%;弃权 190,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8526%。
同意 279,727,4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741%;反对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的 0.062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65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0142%;反对 4,445,4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43.2548%;弃权 177,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7310%。
同意 279,691,6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615%;反对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618,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6658%;反对 4,528,4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44.0624%;弃权 130,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2717%。
同意 279,701,3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649%;反对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6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627,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7602%;反对 4,488,2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43.6713%;弃权 16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5685%。
的议案》
同意 284,052,4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51%;反对
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4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9,979,0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0975%;反对 116,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1326%;弃权 18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7699%。
同意 279,678,3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568%;反对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7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604,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5364%;反对 4,537,7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44.1529%;弃权 134,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3106%。
同意 279,701,3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649%;反对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6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627,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7602%;反对 4,488,2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43.6713%;弃权 16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5685%。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张 平
经办律师:
刘家杰
经办律师:
李丹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