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汇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汇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引言)
上海汇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5 年 11 月 28 日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浦
东大道 720 号国际航运金融大厦 27 楼会议室召开。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以
下简称“本所”)经公司聘请委派路遥律师、彭思雨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出席本次会议,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议
案,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5 年 5 月修订)》(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汇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
所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
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
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
议案,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如下:
(正文)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报》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上海汇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定于 2025 年 11 月 28 日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
召开的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
表决方式等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已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
知了各股东。
《股东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 1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东大道 720 号国际航运金融大厦 27 楼会议室召开,并采取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28 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28 日的 9:15-15:00。
法》《股东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 1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规定。
三、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代表股份 94,148,45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1.8724%。其中,法
人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7 人,代表股份 93,500,000 股,占公司股本
总额的 51.5152%;流通 B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人,代表股份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
股票的股东。
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股东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 1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事规则并取消监事会的议案;(2)关于修订或制定公司其他治理制
度的议案;(3)关于以差额选举方式增补董事的议案。
审议通过并公告。
议案提出。
案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的表决结果,并公布了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共计 16 人,代表股份 94,148,45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股份 93,500,0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51.5152%,流通 B 股股东
共 9 人,代表股份 648,455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3573%。其中,
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7 人,代表股份 93,50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1.5152%。
普通决议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第(1)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上述第(1)、(3)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
了单独计票。
则》《自律监管指引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结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股东大会的提案,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
法》《股东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 1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5 年 11 月 28 日签署,正本四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