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丽B: 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汇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8 20: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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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汇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汇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引言)
  上海汇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5 年 11 月 28 日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浦
东大道 720 号国际航运金融大厦 27 楼会议室召开。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以
下简称“本所”)经公司聘请委派路遥律师、彭思雨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出席本次会议,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议
案,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5 年 5 月修订)》(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汇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
所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
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
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
议案,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如下:
                       (正文)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报》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上海汇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定于 2025 年 11 月 28 日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
       召开的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
       表决方式等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已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
       知了各股东。
       《股东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 1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东大道 720 号国际航运金融大厦 27 楼会议室召开,并采取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28 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28 日的 9:15-15:00。
       法》《股东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 1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规定。
 三、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代表股份 94,148,45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1.8724%。其中,法
       人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7 人,代表股份 93,500,000 股,占公司股本
       总额的 51.5152%;流通 B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人,代表股份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
       股票的股东。
       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股东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 1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事规则并取消监事会的议案;(2)关于修订或制定公司其他治理制
       度的议案;(3)关于以差额选举方式增补董事的议案。
       审议通过并公告。
       议案提出。
        案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的表决结果,并公布了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共计 16 人,代表股份 94,148,45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股份 93,500,0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51.5152%,流通 B 股股东
        共 9 人,代表股份 648,455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3573%。其中,
        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7 人,代表股份 93,50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1.5152%。
        普通决议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第(1)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上述第(1)、(3)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
        了单独计票。
        则》《自律监管指引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结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股东大会的提案,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
法》《股东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 1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5 年 11 月 28 日签署,正本四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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