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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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关于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对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
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与本次股东会相关的文件和材料。本
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
的材料,所提供的材料正本、副本、原件、复印件以及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
完整,有关副本、复印件与正本、原件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
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
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组成
部分,随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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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决议。
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1)现场会议于2025年11月28日下午14:30在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滨河西
路51号摩天石3#28F会议室召开。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28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
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11月28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已在公司制作的签到表上签名。经本所律师验
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案及资料均已提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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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11月20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73,382,425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4.7413%。经核查,上述股东均为2025年11月20日
股权登记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登记在册并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
除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外,列席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具有相应资格,符合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根据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给公司的网络
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86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
股份共计140,944,6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1065%。通过网络投票系
统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负责验证。
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214,327,025股。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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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会现场
会议就《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
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
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向公司提供网络投票表决结果。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见证律师共同对现场投票
进行了监票和计票,并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后的表
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况 : 同 意 207,717,52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股份的 0.42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83,707,52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
股份的 92.6819%;反对 5,708,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9972%。
(二)《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况 : 同 意 208,005,62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持股份的 0.469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83,995,62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
股份的 93.0009%;反对 5,314,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1.1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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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况 : 同 意 208,091,52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股份的 0.453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84,081,52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
股份的 93.0960%;反对 5,264,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1.0750%。
五、结论意见
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股东会,其参会资格合法有效。
的相关规定,所作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5年11月28日出具,正本壹式叁份,无副本,经本所律师
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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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关于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刘志强
(盖章) (签字):_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宋玲玲
(签字):_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常卿
(签字):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