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瑞股份: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8 20: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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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瑞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东瑞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
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广
大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东瑞食品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订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
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
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
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
活动。
  第三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
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符合条件媒体以外的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
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
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
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
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
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
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
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
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除非
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
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六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
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
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
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
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
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
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
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
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
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九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平台信息以及各类媒体关于
本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信息和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
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
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
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
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一条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
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
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
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
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
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
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
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十四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
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
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
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
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平台和和公司网站(如有)刊载。活动
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
及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
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
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证券投
资部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第十八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
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
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九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
必需的专业知识和良好的职业素养。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
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规章
制度的理解。
  第二十条    证券投资部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
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其他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负责
人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
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存在下列情
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股票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
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相关规定
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的情形。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和修改,自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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