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瑞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东瑞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总裁的工作及总裁办公会议的议事和决策程序,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工作
的顺利进行,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等法律法规和《东瑞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总裁 1 名。总裁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行使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赋予的职权,对董事会负责。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可设副总裁、财务总监,协助总裁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董事会确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四条 总裁任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
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结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
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掌握国家有关法规、
政策,精通本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熟悉相关行业业务;
(四)诚实勤勉,廉洁公正,有较强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积极开拓的进
取精神。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公司总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
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
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
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
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情形适用于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董事可受聘兼任公司总裁、副总裁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
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任何职务。
第八条 总裁由公司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裁由公
司总裁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九条 总裁每届任期为三年,可连聘连任。
第十条 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裁辞职的具体程
序和办法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总裁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的
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
第十一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
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
理人员;
(八)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总裁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资金运用、资产抵
押及其他担保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副总裁协助总裁根据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赋予的职责做
好工作,对总裁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根据总裁的分工,分管公司相应部门的业务和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二)召开分管工作范围内的业务协调会议,并向总裁报告会议结果;
(三)提议召开总裁办公会议;
(四)在总裁授权范围内,全面负责主管业务的开展,并承担相应的责
任;
(五)在总裁授权范围内,决定所分管的事项及审批相关费用和支出;
(六)总裁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接受总裁的授权代行其部分或者全部
职权;
(七)总裁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总监在总裁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总裁负责,行
使以下职权:
(一)主管公司财务工作及相关部门,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编制、审核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财务报告、重要财务报表,按时
完成编制公司定期财务报告,并保证其真实性;
(三)拟定公司财务方案,为重大事项提供财务决策信息;
(四)对公司生产经营成本等进行核算,审核、监督公司的资金运用,
不定期向总裁提交公司财务分析报告,提出生产经营管理建议;
(五)参与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工作并负责项目的资金的审核;
(六)组织拟订公司利润分配预案、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七)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
(八)负责公司与金融机构的沟通,确保公司正常经营所需的金融支持;
(九)审核公司员工的差旅费、业务活动费以及总裁授权的一切行政费
用;
(十)对公司出现的财务异常波动情况,及时向总裁汇报,并提出解决
方案;
(十一)总裁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总裁办公会议
第十五条 总裁办公会议是总裁在经营管理过程中,为解决重大的经
营管理活动决策事宜,召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交流工作、研究事项,从而
确保决策的科学性、正确性、合理性,最大限度降低经营决策风险的经营
管理会议。
第十六条 公司总裁办公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参加人员为总裁、
副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认为必要时,可扩大到部门经理。正常
情况下,总裁办公室需于会议召开 3 日前以书面或电话形式通知全体与会
人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
口头方式通知全体与会人员。参加会议人员必须准时出席。因故不能到会
的,需提前请假。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裁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召开临时总裁办公会议:
(一)总裁认为必要时;
(二)副总裁提议时;
(三)董事会要求时。
第十七条 公司总裁办公会议由总裁主持召开,如遇总裁因故不能履
行职责时,应当指定一名副总裁代其召集主持会议。
第十八条 公司总裁办公会议应有完整会议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进
行保管。
第五章 总裁报告制度
第十九条 总裁应当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年度计划实施情况;
(二)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情况;
(三)公司资金运用和盈亏情况;
(四)公司募集资金项目、重大投资项目及项目进展情况;
(五)公司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六)董事会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及总裁认为需要报告的事项。
总裁报告可以采取书面或口头形式,并保证其真实性。
第二十条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总裁应在接到通知的五日内按照董事
会的要求报告工作。
第二十一条 遇到以下情形,总裁应及时做出临时报告:
(一)发生重大诉讼、仲裁等纠纷;
(二)发生重大劳动事故、安全事故;
(三)公司受到政府部门及其他监管机构的处罚、谴责;
(四)其他重大突发事件。
总裁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上述报告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日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并对本细则作出相应修订后报董事会
审议。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