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瑞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东瑞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考核制度,形成风险与收
益相对应的机制,从而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东瑞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
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
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违规和不尽职行为提出引咎辞职和提请罢免等建议。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领取报酬的董事长、董事(不包
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及由总裁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成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占多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
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
集人在独立董事中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
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
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
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期限与同届董事会成员的任期
一致。委员任职期满,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
法》、公司章程或本细则所规定的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
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
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暂
停行使本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九条 人力资源部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
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
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深交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
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
行披露。
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
系,奖励和处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应当每年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
酬的决策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确定依据是否合理、是否损害公司和全体股
东利益等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董事会。检查发现存在问题
的,应当及时纠正。
第十二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所提出的公司董事薪酬计划,须经董事
会批准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计划财务部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并负责向委员会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
况;
(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按照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六)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规和不尽职行为的调查报告。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述职和自我
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标准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不定期的会议。正常
情况下,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
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应是独立董事)主持。情况紧急,需要尽快
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
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
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会议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可列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
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
事人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
过的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
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在信
息尚未公开之前,不得擅自公开公司的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同时
公司应对本细则立即进行修订,并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