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
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
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
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
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总数等
于该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
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投票权
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董事候选人,最后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当选董事。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董事候选人提名应当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
程》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有关规定要求。
第六条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提名。股东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先由
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提交股东会选举。
董事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条件,及时向公司提供其是否
符合任职条件的书面说明和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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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董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会通知公告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
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以及符合任职条件,并保证当选后
切实履行董事职责。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
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第八条 当全部提案所提候选人数量多于应选人数时,应当进行差额选举。
第三章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九条 采用累积投票制时,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会议主持人
应当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股东会工作人员必须置备
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当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
做出说明和解释。
第十条 累积投票制的票数按照如下方法确定:
(一)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应选董事人数之积,
即为该股东拥有的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二)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股东会主持人应当在每轮表决前宣布该轮的
应选董事人数,并根据该轮选举的应选董事人数重新计算累积表决票数;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拥有的累
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者见证律师对宣布
结果有异议时,应当立即进行核对。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方式: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累积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
数乘以应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累积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
份数乘以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二条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方式如下:
(一)股东投票时,必须在选票中注明其所持公司的股份总数,并在其选举
的每名董事候选人的表决栏中注明其投向该董事候选人的累积表决票数。
投票时只投同意票,不投反对票和弃权票;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
(代理人应当遵守委托人授权书指示),将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者全部集中投向
任一董事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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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每位股东所投票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股东会应选董事人数,所投
的票数总和不能超过股东拥有的累积表决票数,否则,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
弃该项表决;
(三)如果选票上股东使用的选票总数等于或者小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选票
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四章 董事的当选原则
第十三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当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四条 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总数由高到低排列,位次在本次应选董事
人数之前(含本数)的董事候选人当选,且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
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第十五条 若当选董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但已当选董事人数等于或者
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
上选举填补。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
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
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当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
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十六条 若因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且该得票总数在拟当
选人中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的,则对该等候选人进
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当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
若由此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时,
则应当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小于”、“少于”
不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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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