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提高财务信息及审计质量,切实维护
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
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
的,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工
作。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
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要求及选聘程序
第四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具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
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和条件;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
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审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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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能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
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文件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下列机构或者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二)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1/3 以上董事。
第六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
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
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
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
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
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八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单一选聘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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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公平、公正进行。
(一)竞争性谈判,指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内容、
服务条件进行商谈并竞争性报价,公司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最优的会计
师事务所;
(二)公开招标,指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
参加公开竞聘;
(三)邀请招标,指邀请两家(含两家)以上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
所参加竞聘;
(四)单一选聘,指邀请某个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商谈、参
加选聘。
公司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
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
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
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
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
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
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经审计委员会提议,董事会、股东会批准同意可
以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续聘可不采用公开选聘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有
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委员会
工作小组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审计委员会应
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
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
诚信情况、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等,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四)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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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将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
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董事会不再
对有关议案进行审议。
(五)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董
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按照《公司章程》以及相关制度规定的
程序,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股东会对董事会提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股东会审议
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聘请
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十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
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
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
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
于 15%。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
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
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
报价得分: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
×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一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
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会决定。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
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含 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
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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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
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
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
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四条 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
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
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10 年。
第十五条 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
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
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
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改聘程序
第十七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者转包给其他机构;
(三)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
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或者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者能力,
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与公司的服务协议履行义务;
(五)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六)公司认为需要改聘的其他情况。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聘
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
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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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意见。
第十九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30 天事先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
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
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二十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
成选聘工作。除发生本制度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
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如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本制度第十七条所述情形,会计师事务所职位出现空
缺,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尽职调查后向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会选聘新会计师事务
所。
第二十一条 公司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
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
情况等。
第四章 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二条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
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
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的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负
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者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弄虚作假,出具不实或者虚假内容审计报告的,由公司审计委员会通报有
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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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