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达资源: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8 20: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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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
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
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
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
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
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范围包括: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
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
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
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
管理制度》及其他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四)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
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认定及追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
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
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
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
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
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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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收
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
说明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性质及产生原因、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
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
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
员会的提议作出专门决议。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
大差异的,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拟
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
的权利。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
  第十一条 追究责任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公司内部通报批评;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范围内的
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
情节具体确定。
  第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
员的年度绩效考核。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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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
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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