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达资源: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8 20: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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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维护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者事件时,按照本制度
规定的公司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
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以下简称“子
公司”)。
  本制度所述信息报告义务人系指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
或公司,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各部
门、各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指定联络人;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其指定的联络人;
  (四)公司派驻到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及子公司从事证券、文秘、文档、财务、统计、审计、核算等工
作的人员,以及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部信息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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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
所知内部重大信息的义务,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持
续报告重大信息的发生和进展情况,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
担责任。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
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关于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以保证公司内部
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
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一)重要会议:
会日期的通知)并作出决议;
  (二)重大交易事项:
  公司及子公司发生或者拟发生的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
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
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报告事项之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
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
者债务重组、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
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及子公司发生或者拟发生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交易事项时,无论金
额大小,信息报告义务人均需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公司及子公司发生或者拟发生
其余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下列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
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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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公司及子公司在 12 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
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已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
计计算范围。
  公司及子公司拟进行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时,应由专业管理部门提
出可行性分析报告及实施方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超过公司董
事会权限的证券投资、期货及衍生品交易,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请公司
股东会审议批准。
  (三)日常交易事项
  公司及子公司发生或者拟发生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包括购买原材料、
燃料和动力、接受劳务、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提供劳务、
工程承包及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签署合同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
经审计总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
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5 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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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关联交易事项:
务的事项,包括:
  (1)本制度第六条第(二)项重大交易事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7)存贷款业务;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0.5%的交易。
  在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者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
与同一交易标的的交易应当累计计算。
会秘书提出书面报告,报告应就该关联交易的具体事项、必要性及合理性、定价
依据、交易协议草案、对交易各方的影响作出详细说明。
  (1)向关联人提供担保;
  (2)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3)委托关联人进行投资活动;
    公司及子公司不得为公司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
    本制度所述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关联
 人的具体范围按照《上市规则》对关联人的认定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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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诉讼和仲裁事项:
以上;
诉讼;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报告义务人也应当及时报告。
  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上述第 1 项所述
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
  (六)重大变更事项: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响;
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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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重大信息:
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重组;
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
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
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前款规定涉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公司问询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回复,保证回
复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八)重大风险事项:
大幅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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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被责令关闭;
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资产的 30%;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
罚;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
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
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3
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九)其他重大事项:
外融资方案;
应的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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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额 30%;
  第七条 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第六条
第(二)项中关于交易标准的规定。
  第八条 公司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章规定的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
大事项,适用本制度第二章的规定;公司、子公司各部门对于无法判断其重要性
的信息须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工作流程
  第九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提供本部门、子公司投资
信息,合同签订与履行情况,涉及的诉讼、仲裁情况,人事变动信息及其他重要
机密等信息。
  第十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履行信息
报告通知义务,在知悉本制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的当日,将拟报告的信息以当
面、电话、传真或邮件等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在两天内将与所报告信息有关
的文件资料送交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签收,必要时应将原件以快递专递形
式送达。
  第十一条 重大信息报告的传递程序:
  (一)相关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明确重要事项的具体业务经办人员,于确
定事项发生或拟发生当日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并确定相关联系人;
  (二)相关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及时组织编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准备相关
材料,并对报告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三)相关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将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相关资料提交董事会
秘书进行审核、评估;
  (四)董事会秘书将确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相关
资料提交董事长审定,对确定需要提交董事会审批的重要事项,提交董事会会议
审批。需提交股东会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批。
  (五)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秘书应组织编制公告文稿,按规定程
序审核并作披露。如重大信息需经董事会审批,董事会秘书应根据事项内容向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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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汇报(如需要),在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后,按照相
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十二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在所报
告信息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在第一时间履行报告义务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一)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
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
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二)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
或否决情况;
  (三)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
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
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 2 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
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
  (五)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有权随时向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了解应报告信息的详
细情况,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如实地向董事会秘书说明情况,答复有关
问题。
               第四章 奖惩
  第十四条 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未向或者未及时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公司证券部报告信息或提
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重大遗漏、重
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发重大误解;
  (三)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四)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十五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导致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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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应成立调查小组,对信息报
告义务人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
害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
  (一)泄露公司重大信息,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二)已泄露公司重大信息但采取了补救措施的;
  (三)故意或过失泄露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
失的;
  (四)违反本制度规定,为他人窃取、刺探、收买或违规提供公司未公开的
重大信息的;
  (五)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本制度的。
  第十六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违反上述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
造成严重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原经公
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子公司重大信息报告工作制度》、第
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保密工作制度》同
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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