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达资源: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8 20: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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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
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证券
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以及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产
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规定的
程序和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除公司本身外还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
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
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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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当遵循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
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
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
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八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或办公地)、证券交易所,供社会
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
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
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
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
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
并全面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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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信息披露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未经审计的,公司不得披露年度报告。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应当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
亏损;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另
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
计年度的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
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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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
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
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
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
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
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
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以及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公司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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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
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异议理由
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提交下列文件:
  (一)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或者季度报告;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
  (五)按要求制作的载有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
业绩预告。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应当按照中国证
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
涉及事项的处理》(以下简称“第 14 号编报规则”)的规定,在报送定期报告的
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并披露: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符合第 14 号编报规则要求的
专项说明,包括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二)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第 14 号编报规则
要求的专项说明;
  (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二条 公司出现本制度第二十一条所述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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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
并及时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者专项鉴
证报告等有关文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责令改正,
或者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及时
披露,涉及财务信息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
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更正及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还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
披露下列内容:
  (一)转股价格历次调整、修正的情况,经调整、修正后的最新转股价格;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累计转股的情况;
  (三)前十名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名单和持有量;
  (四)担保人盈利能力、资产状况和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如适用);
  (五)公司的负债情况、资信变化情况以及在未来年度偿债的现金安排;
  (六)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五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
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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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
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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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
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
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
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否属实、结
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调查、核实
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
  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构或者个人,例
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相关部门、参股公司、合作方、媒体、研究机构等。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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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
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
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第三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
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
容,应当遵守有关监管规则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
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
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三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
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三十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
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
(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
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
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
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三十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
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
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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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三十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
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四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
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
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
等。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业务部门、子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暂缓、豁免披
露本制度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信息时,遵循“谁主管、
谁负责”的原则。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内部审批程序如下:
  (一)相关业务部门、子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特定信息属于需要
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及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格式
见附件一),将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证券部,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负责;
  (二)公司证券部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就特定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
的条件进行审核,并及时将相关资料上报董事会秘书;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对拟暂缓、豁免披露的特定信息
进行复核,并向董事长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最后决定,并签字确
认。
  知悉拟暂缓、豁免披露特定信息的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应签署《信息披露
暂缓与豁免知情人保密承诺》
            (格式见附件二),并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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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制度》的规定,填写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第四十二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
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四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
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
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四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
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
册地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与责任划分
  第四十五条 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
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办理公司
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证券部为信息披露事务工作的日常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
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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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
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
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四十七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
料。
     第四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
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十条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
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
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子公司)
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
供相关资料。
     第五十一条 董事、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
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证券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
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和公司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
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
应当及时改正。
     第五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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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三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
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
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
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五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
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五十六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及财务部应确保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
防止财务信息的泄露。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进
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五十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
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
报。
     第五十八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
  证券部负责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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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协议、股东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少
于十年。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
证券部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证券部负责提供。
               第五章 信息披露程序
  第五十九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程序:
  (一)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
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
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的进展情
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第六十条 公司临时报告的披露程序:
  (一)由证券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若临时报告的内容涉及公
司经营或财务有关问题的,则公司管理层、财务负责人有义务协助证券部编制相
应部分内容;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提请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批,
经审批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披露;
  (三)公司临时公告文稿应当及时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十一条 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应当根据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 所有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未经通知董事会秘
书并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公司的任何部门(含子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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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均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信息或对已披露的信息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第六十三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直通方式披露信息,出现错误、
遗漏或者误导等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补充或者更正公告。
     第六十四条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
初稿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禁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露公司未经
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六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公
司董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后,如实向证券监管部门报
告。如有必要,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证券部起草相关文件,提交董事长审定后,向
证券监管部门进行回复。
      第六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
     第六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同
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六十七条 证券部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
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当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
等。
     第六十八条 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证券部统筹安排,并指派专人陪同、接待,合
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
     第六十九条 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
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露该信息。
                第七章 保密措施
     第七十条 董事长为公司重大信息保密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各部门、子
公司的负责人为履行其分管业务的信息报告和保密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
部相关人员,具体范围及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管理工作依据《内幕信息知情人管
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予以认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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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
负有保密义务;在信息披露前,应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擅
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
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股东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
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透露、
泄露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
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
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第三方报送文
件或者传递信息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三条 当董事会秘书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
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
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七十四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
前报送报告期统计报表等资料,对无法律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出的报送要求应当予
以拒绝。
  公司依据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向有关单位提前报送报告期统计报表等
资料的,或因申请授信、贷款、融资、商务谈判等事项急需向相关方提供公司未
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由经办人员出具对外信息报送说明,经部门负责人(或子公
司负责人)审核、董事会秘书核准后方可对外报送,必要时须经董事长批准。对
外报送信息的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负责,董事会秘书对报送的合法性负责。
  第七十五条 公司应当将对外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作为内幕信息,书面提
醒相关单位和个人认真履行《证券法》所赋予的信息保密和避免内幕交易的义务。
公司对外报送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公司应当向接收方提供《保密提示函》(格式
见附件三),并要求对方签署《保密承诺函》
                   (格式见附件四),同时按照公司《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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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七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七十七条 由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
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降级处分
直至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有权采取合法方式向其追讨损失,相关责任人应依
法承担相应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公司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第七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
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露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
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
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七十九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深圳证
券交易所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八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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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八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原经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对外信息报送管理制度》、第七届董
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敏感信息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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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申请单位/部门
申请时间
经办人
申请类别           □暂缓          □豁免
               □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豁免披露的方式        □豁免披露定期报告中的有关内容
               □豁免披露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所属信   □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季度报告
息披露文件          □临时报告        □其他
               □重大交易        □日常交易       □关联交易
               □客户名称        □供应商名称      □重大诉讼、仲裁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类型   □核心技术信息      □对外投资信息     □主要经营业务信息
               □主要控股参股公司信息          □分行业/地区/产品信息
               □其他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容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原因
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暂缓/豁免披露
               □是        □否
信息的知情人登记表
相关知情人是否书面承诺
               □是        □否
保密
申请单位/部门负责人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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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知情人保密承诺
  本人           (身份证/护照号码            )作为盛
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信息的知情
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容;
缓、豁免披露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利用该信息
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豁免披露信息之日起,主动填写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并向公司证券部备案;
律责任。
                         知情人签名: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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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保密提示函
               :
  本公司此次报送给贵单位/阁下的相关材料属于尚未公开的内幕信息,根据
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本公司特此向贵单位/阁下重点提示如下:
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本公司依法定程序公告相关信息前,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
不得泄露相关材料涉及的信息,也不得利用所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信息买卖本公
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披露的文件中不得使用本公司的未公开信息,除非本公司同时公开披露或已经公
开披露该信息。
公司的未公开信息被泄露的,应立即通知本公司。
送的未公开信息,致使本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
任;如利用其所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
证券的,本公司将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并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本
公司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公开信息的人员登记备案,以备调查之用。
  敬请贵单位/阁下给予积极配合和协助为盼!
  特此函告。
                         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附件四:
                保密承诺函
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现收到你公司报送的下列材料及保密提示函:
  ……
  接收或使用你公司报送的材料的相关人员情况如下:
 姓名    与本单位或本人的关系   任职单位或部门   职务或岗位   联系方式
  本单位(或本人)在此郑重声明并承诺如下:
范围。
遵守保密义务。在你公司依法定程序公告相关信息前,本单位(或本人)以及接
收、使用你公司报送的材料的相关人员不泄露相关未公开信息,也不利用所知悉
的未公开信息买卖你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证券。
公开披露的文件中不使用你公司报送的未公开信息,除非你公司同时公开披露或
已经公开披露该信息。
致使你公司的未公开信息被泄露的,本单位(或本人)将立即通知你公司。
规行为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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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收单位(盖章):
               签收人(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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