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
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
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盛
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
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主
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战略委员会根据
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可下设工作小组,由公司董事长任小组组
长。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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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工作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
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
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工作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
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工作小组;
(四)由工作小组对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评审,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
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工作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
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工作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
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下可以随时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
上作出说明。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
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战略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应当经战略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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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
提下,可以用视频、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书面传签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
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邀请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
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委员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
代理其他委员行使表决权,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该战略委员会会议由过
半数的非关联委员出席即可举行,战略委员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委员过半
数通过;出席战略委员会会议的非关联委员人数不足战略委员会非关联委员总数
的二分之一时,战略委员会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战略委员会
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部保存。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中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