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达资源: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8 20:0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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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
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
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盛达金属资
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
事会的职权,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
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
集人。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应当具备履行审
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
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审计委员会根据
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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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
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审计委员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
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上市公司内外
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
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
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
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
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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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
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
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
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
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
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
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
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
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
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
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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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承担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的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
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审计委员会履行本细则规定职责所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
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十五条 有关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的工作程序:
  (一)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审计委员会应当与年审会计师沟通,
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
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上市公司的业绩预告及其更正情
况(如涉及)、本年度审计重点等;
  (二)在年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召开
前,与年审会计师就初审意见进行沟通。上述沟通过程、意见及要求应形成书面
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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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
面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
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
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
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
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在召开前三天通知
全体委员,紧急情况下可以随时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
持。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审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
提下,可以用视频、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书面传签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
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邀请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
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部保存。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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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中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原经公
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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