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达资源: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办法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8 20:0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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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办法
               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
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
持股份》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盛达金属资源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
管理。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根据《公司章程》认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
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
动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
遵守。
                  第二章 信息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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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办法第二十
三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
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
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业绩考核条件或者设定限售期等限
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并
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
(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
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信
息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
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圳证券交
易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给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并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
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换公司债券
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在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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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锁定;新增的有限售条件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
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三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
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
进展情况,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
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不得转让:
  (一)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
  (三)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
  (四)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五)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之
后未满 3 个月;
  (六)公司可能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
前:
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七)公司为维护本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股份的,自公司首次披
露回购股份事项之日至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期间;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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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六个月内,每年度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
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
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前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本公司
股份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
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
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
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解
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 15 个交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存在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本办法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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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原因、
减持方式、减持时间区间、减持价格区间等信息,以及不存在本办法第十二条规
定不得减持情形的说明。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3 个月。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
已披露减持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
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
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
关执行通知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
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配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
出方、过入方在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
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并应当持续
共同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本办法关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
规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拟分配股份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下,首次
披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披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划。
  披露增持计划的,相关增持主体应当同时作出承诺,将在实施期限内完成增
持计划。
  相关增持主体披露股份增持计划后,在拟定的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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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公司,委托公司在次一交易日前披露增持股份进展公告。
  相关增持主体完成其披露的增持计划,或者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内拟提前终
止增持计划的,应当通知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按照规定发布定期报告时,相关增持主体的增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或
其实施期限尚未届满的,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的实施
情况。
  在公司发布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前,该增持主体不得减持本
公司股份。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
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有关规定,将其所持
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的情况、收益的金额等具体情况,并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不从事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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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
融资融券交易,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份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除依法由证券监管部门给予处罚外,公
司将依据具体情节轻重对负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给予相应处分和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原经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
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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