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洲智能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 年 11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汇洲智能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
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的职责,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企业内
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汇洲智能技术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
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经营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所处行业
和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公司信息披露
的可靠性。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
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
整。
第二章 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
第六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由董事会制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审
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半数以
上,且召集人由独立董事且为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第七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门,作为内部审计的专职机构,对公司财
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
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独立设置,不受财务部门的领导,也不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九条 公司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
计工作。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公司
应披露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
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
的工作。
第三章 审计职责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
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
关系。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
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
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
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
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
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
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
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
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实际状况,制定公司内部控制自查制度和
年度内部控制自查计划。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
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
工作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
易、募集资金使用(如有)、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如有)、提供财务资助
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
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
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
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
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
工作底稿中;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
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
的档案管理制度。
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得低于 10 年。
第十八条 审计档案管理参照公司档案管理、保密管理等办法执行。审计档案的查
阅必须履行批准手续。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工作权限: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
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账簿、预算、决算、合同、协议等,以及检查被
审计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三)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
勘查实物;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参加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五)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由公司相应有权
审批机构审定公布后施行;
(六)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
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
建议,报总经理进行检查整改;
(十)对公司提出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十一)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建议。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流程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内部审
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
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内部审
计部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
计划。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
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
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
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
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
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
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公司根
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二十三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
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
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
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
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
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
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
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
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独立董事和
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
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
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
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
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
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
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
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
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
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使用闲置募集
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在
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
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
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
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
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
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
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保
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要求会计师事务
所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保留结
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如有),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
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五条 公司建立内部审计部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
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
第三十六条 对执行本制度工作成绩显著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
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内部审计部提出处罚意见,
报公司批准后执行:
(一)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凭证、账簿、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员的。
第三十七条 审计人员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报请公司
董事会批准后对其进行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造成审计报告严重失实的;
(四)未能保守公司秘密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章程相抵触的,按
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会议审议
通过。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2018 年 2
月施行的《内部审计章程》同步废止。
汇洲智能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