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洲智能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汇洲智能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证券
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保证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
易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增值,实现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决策的科学化、规
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
易与关联交易》以及《汇洲智能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
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的,适用本制度规定,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作为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
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本制度所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
标的的交易活动。本制度所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
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和衍生品的
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
标的的组合。
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适用本制度规定,但作为公司或其控股子公
司主营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行为除外。
第四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管理外汇风险、价格风险、利率风
险、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活动。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
产品、原材料和外汇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期货和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
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期货和衍生品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
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相关期货和衍生品与相关风险敞口
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本制度所述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交易活动:
(一)对已持有的现货库存进行卖出套期保值;
(二)对已签订的固定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
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 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已定价贸易合
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反的套期保值;
(三)对已签订的浮动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
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浮动价格贸易合
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同的套期保值;
(四)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预期采购量或预期产量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
预期原材料采购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预期产成品进行空头套期保值;
(五)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拟履行进出口合同中涉及的预期收付汇进行套
期保值;
(六)根据投资融资计划,对拟发生或已发生的外币投资或资产、融资或负
债、浮动利率计息负债的本息偿还进行套期保值;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以签出期权或构成净签出期权的组合作为套期工具时,应当满足《企业会计
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的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行为。子公司拟进行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
易行为的,应将相关方案及资料上报公司,并由公司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决策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审议权限和信息披露
第六条 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不得使用
募集资金从事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七条 公司应当分析证券投资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
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明确授权范围、操作要点与信息披露等具体要求,并根据
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的执行进展和投资安全状况,如出现投资
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第八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审批决策权限如下:
(一)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五千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证券投资额度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应在投资之前经总
经理办公会或其授权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通过。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投资履行审议程序和披
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
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投资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还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准,
适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公司参与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
则。公司参与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利用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从事套期保值等风
险管理活动前,应考虑投资风险是否可控以及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投资规模
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公司不得从事以投机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十条 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合理配备投资
决策、业务操作、风险控制等专业人员,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风险
监控措施,明确授权范围、操作要点、会计核算及信息披露等具体要求,并根据
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品种、规模及期限。
第十一条 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由投资管理中心进行综合评判出具
相关书面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可行性分析报告等),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
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
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
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 一
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二条 如公司拟在境外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审慎评估交易必
要性和在相关国家和地区开展交易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等风险,充分考虑结算便
捷性、交易流动性、汇率波动性等因素。公司拟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的,应当评
估交易必要性、产品结构复杂程度、流动性风险及交易对手信用风险。
第十三条 公司拟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时,应当披露交易目的、交易品种、
交易工具、交易场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预计任一交易日持
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专业人员配备情况等,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公司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明确说明拟使用的期
货和衍生品合约的类别及其预期管理的风险敞口,明确两者是否存在相互风险对
冲的经济关系,以及如何运用选定的期货和衍生品合约对相关风险敞口进行套期
保值。公司应当对套期保值预计可实现的效果进行说明,包括持续评估是否达到
套期保值效果的计划举措。
公司从事以投机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在公告标题和重要内容
提示中真实、准确地披露交易目的,不得使用套期保值、风险管理等类似用语,
不得以套期保值为名变相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十四条 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
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
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
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
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
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十五条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在披露定期报
告时,可以同时结合被套期项目情况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全面披露。套期保值业
务不满足会计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适用条件或未适用套期会计核算,但能够通过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实现风险管理目标的,可以结合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
关系等说明是否有效实现了预期风险管理目标。
第十六条 本制度规定的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决策权限和信息披
露义务应当遵循累计 12 个月连续计算的原则,但证券投资的额度与期货和衍生
品交易的额度应当分别计算。
第三章 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内部控制和职责分工
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和总经理办公会或其授权的投资决策委员
会为公司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
的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行为作出决策。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可以授权公
司管理层及各部门处理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相关具体事宜。
第十八条 公司投资管理中心负责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项目的调研、
洽谈、评估、运作和处置,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等,执行具体操作事宜。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行为的信息披露
义务直接负责人。
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负责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资金筹集、
资金管理、会计核算及结算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风控管理中心负责对证券投资、期货和衍
生品交易的审计与监督,内审部至少每半年对公司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的实施情况进展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随时调查跟踪公司证券投资、期货
和衍生品交易情况,以加强对公司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项目的前期与跟
踪管理,控制风险。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审查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
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
强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
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公司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理预案,以及时应对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
重大突发事件。公司应当针对各类期货和衍生品或者不同交易对手设定适当的止
损限额(或者亏损预警线),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投资管理中心和风控管理中心应当跟踪期货和衍生品公开
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期货和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
况,并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交易头寸情况、
风险评估结果、 交易盈亏状况、止损规定执行情况等。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及时跟踪期货和衍生
品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衍
生品交易的参与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对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预案
或者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具体操作等信息严格保密,不得向任何单位
或个人披露或泄露上述信息,不得利用上述信息从事或建议、协助他人进行内幕
交易。
第二十六条 出现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
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责任追究的形式包括: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对有重大违法犯罪嫌疑的,报送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视事件情节由公司董
事会具体确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2022
年 8 月施行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2020 年 1 月施行的《风险投
资管理制度》同步废止。
第三十条 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和修订的规范性文件、
监管指引和规则适用意见以及证券交易所发布和修订的自律监管规则、自律监管
指引和自律监管指南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发布和修订的规范性文件、监管指引和规则适用意见以及证券交易所发
布和修订的自律监管规则、自律监管指引和自律监管指南或者《公司章程》的规
定为准。
汇洲智能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