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汇洲: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8 19:1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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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汇洲智能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5 年 11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汇洲智能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
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
会〔2023〕4 号)《汇洲智能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公
司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
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
计师事务所开展工作。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有良好的
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二)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三)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四)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
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如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新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最近三年应未受
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
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承担如下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
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
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单一选聘以及其他能
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一)竞争性谈判: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内容、服务条
件进行商谈并竞争性报价,公司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最优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公开招标: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公
开竞聘;
     (三)邀请招标:邀请两个(含两个)以上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
竞聘;
     (四)单一选聘:邀请某个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商谈、参加选聘。
     如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
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
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
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
     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
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
     第七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
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
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
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有关部
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委员会工作
小组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会;
  (五)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六)根据股东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
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
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十条 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
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
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审计委员会的审核
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十一条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
  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二条 股东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
签订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十三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在规
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完成本年度
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
交董事会通过后并召开股东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五条 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
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
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10 年。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聘请的
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
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十七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并
书面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
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
利条件。
  第十八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
工作。
  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
披露年度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等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年
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九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将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会决议公
告中详细披露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如有)、
审计委员会意见、最近一期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公司是否与会计师事
务所存在重要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及具体内容、审计委员会对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
质量的调查情况及审核意见、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前后
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收费情况等。
  第二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向
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
改聘程序。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
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督促外部审计机构严格履行审计业务约定书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并造
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负责人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 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股东会
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
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未按规定将财务审计的有关资料及时向公司审计委员会备案和报告的;
  (四)未履行诚信、保密义务的;
  (五)与其他审计单位串通,虚假应聘的;
  (六)违规买卖公司股票,或利用公司内幕信息为他人提供便利的;
  (七)其他违反本制度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自股东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修改时亦同。2023 年 12 月发布施行的《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同步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和修订的规范性文件、监
管指引和规则适用意见以及证券交易所发布和修订的自律监管规则、自律监管指引和
自律监管指南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和
修订的规范性文件、监管指引和规则适用意见以及证券交易所发布和修订的自律监管
规则、自律监管指引和自律监管指南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汇洲智能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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