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新旭腾: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8 19:19:03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
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防范内幕交易,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为具体执行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作为日常工作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建立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做好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等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下属分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
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上述人员应做好内幕信
息的保密及报备工作。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
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
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长审核),方可对外报
道、传送。
              第二章 内幕信息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的
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投资者尚未得知时的下列
事件:
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
分之三十;
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购等;
  (二)发生可能对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投资者尚未得知时的
下列事件:
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
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
  第八条 公司应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本制度所
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
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前述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按照本制度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
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
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制度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
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
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
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以下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一)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
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二)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
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三)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四)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
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但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
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
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董事会办公室,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
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
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
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
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
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
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
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
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十年。
  第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指定专人为信息披露联络人,负责协调和组织本部门、本单位的信息披露事宜,及
时向公司报告重大信息,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和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并报公司董事会办公
室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悉该信息的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或其他相关机构、部门负责人)应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
公室)。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
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信息提供单位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并及时报送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填写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三)董事会办公室核实无误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审核无误后由董事会办公室
按照规定向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
  (四)登记后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归档,供公司自查或
监管机构检查。
  第十六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 人买
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 幕信息或
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 行责任追究,
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浙江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五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和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
不得公开、对外泄露、传播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交易价格。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
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对于没有合
理理由要求提供内幕信息的,应予以拒绝。
  第十九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政府部门、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材料和会计
报表、统计报表涉及未披露的内幕信息时,应书面发函提醒其履行保密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要求报送月度、季度、年度会计
报表和统计报表等,应当拒绝报送。
  第二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筹划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时,要严格控制信息知情人范围,并在启动前与相关中介机构和该
重大事项知情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监督管理,一旦发现内幕信息
知情人员泄露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情况,公司应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责任人和
知情人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
杜绝内幕交易。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公司章
程》等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经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明新旭腾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较差,盈利能力一般,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