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新旭腾: 承诺管理制度(尚需股东会审议)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8 19:1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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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2025年11月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
制人、股东、关联方、其他承诺人以及公司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性,切
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等有关法律
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
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以下统称“承诺人”)在公司股改、申
请挂牌或上市、股票发行、再融资、并购重组、破产重整、日常经营以及公司治
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作出的解决同业竞争、资产注入、股权激励、盈利预测补偿
条款、股票限售、解决产权瑕疵等各项承诺事项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期限,承诺履
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期限。
  承诺人的承诺事项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 担保协议(函)
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履行承诺声明和违反承诺的责任;
  (五)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时”等模糊
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第三条 承诺人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承诺应当明确、
具体、可执行,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
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四条 承诺人应当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各项承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承诺的
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下列承诺不得变更或豁免:
  (一)依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作出的承诺;
  (二)除中国证监会明确的情形外,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按照业绩补偿协议
作出的承诺;
  (三)承诺人已明确不可变更或撤销的承诺。
  第五条 出现以下情形的,承诺人可以变更或者豁免履行承诺:
  (一)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
致承诺无法履行的;
  (二)其他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
  公司及承诺人应充分披露变更或者豁免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及时提出替代承
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方变更、豁免承诺的方案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
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变更、豁免承诺的方案应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向股东
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应回避表决。
  第七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及
具体履行情况。
  第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明
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
行。
  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
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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