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制药: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8 19:1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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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年11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
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及时、准
确、完整,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和《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在公司经营生产活动中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的负有报告义务的
有关人员和公司(以下简称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
制度。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各方面报告的内部重大信息的归集、管理,负责协助
董事会秘书履行向董事会的报告职责。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公司总经理、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各职能部室和各控股子、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公司派驻控股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人员以及各职能部室中重大事件的知情人员等。报告义务人可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本单位或本部门指定一名联络人。
  第四条    报告义务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的实际情况,完善相应的内部信息上报制度。
公司控股子、分公司负责人为该事项第一负责人,应指定熟悉相关业务的人员为重大内部
信息报告联系人,以保证本制度的贯彻执行。
  第五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了解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人员,在
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公司及各职能部室、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
时, 或已报告或披露的重大事项取得实质性进展时,报告义务人都应将有关信息通过董事
会办公室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包括(但不限于):
   (一)重大交易:
  除提供财务资助以及提供担保事项外,公司发生额度只要满足如下(1)-(6)之一
条件的,即负有履行信息报告的义务:
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过 100 万元;
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除委托理财外的相同交易类别下标
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上述关于额度规定。已
经按照上述关于额度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委托理财业务
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确定是否履行
报告义务。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
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提供财务资助以及提供担保事项不论金额均需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报告程序。
  (二)日常交易
  资产置换中涉及重大交易的,适用本章重大交易的规定。
  公司签署日常交易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即负有履行信息报告的义务:
审计总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
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
  (三)关联交易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
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公司发生经营性关联交易额度只要满足如下之一条件的,即负有履行信息报告的义务:
  (四)重大诉讼或仲裁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公司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本条款第(1)项所述标
准的,适用该条规定。已经按照本条款第(1)项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
范围。
  (五)重大风险
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
行政处罚;
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3 个月以上,或者因
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六)重大事件
电话等。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上披露;
成相关决议;
意见;
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
较大变化;
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七)研发、注册、生产进展事项
暂停或终止等);
区药品相关许可文件;
外许可其自主研发药品的相关权利,影响重大的情形;
采购的,应当在相关中标结果公布后及时报告;
或者不予再注册;
  (八)其他事项
购重组、控制权变更等重要事项的;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出现异常情况且影响其履行职责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对
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或者对投资
者的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传闻;
被责令关闭;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密切关注公司控股股东拟转让持有公司股份的动向,对
其股份转让的进程, 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经理层报告。
  第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
托管或设定信托的情形时,该股东单位应自得知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
息以书面形式通过董事会办公室通知董事会。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九条    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内部重大信息后的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
会办公室及公司相关职能部室报告有关情况。以上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所界定的重大
信息事项,报告义务人必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的第一时间以电话方式报告董事会办公室,
必要时可直接报告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此后在不超过两个工作日内报送加盖公章
的书面材料和电子邮件各一份。董事会办公室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义务人有责任在两个工
作日内提交进一步的相关资料。
  第十条    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提出信息披露预案,并
通知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向董事长报告。需履行会议审定程序应立即报告董事长,并按
公司章程规定及时向全体董事发出临时会议通知。
  第十一条    对投资者关注但非强制性信息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根据
实际情况,按照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要求,组织公司有关方面及时与投资者进行沟
通与交流或进行必要的澄清。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报告义务人进行专业培训,
督促本制度的贯彻执行。
  第十三条    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报告义务人,董事会办公室有权建议董
事会或经理层按公司内部相关规定给予考核。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发生上述应上报信息而未按程序、及时上报,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报告
义务人及联络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造成损
失或遭受监管部门通报、批评、谴责等一系列后果的,公司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直至追
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重大信息报告的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员应遵守保密纪律,如发生泄密
事项将按照保密管理的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力。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遇到与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不一致时,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2009 年 10 月 28 日施行的《华北制
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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