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年11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提高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
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华北制
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
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
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
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
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
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
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
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
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本制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要求。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开
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
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
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
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
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
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逐步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
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七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
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
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八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公司在官网开设投资者
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
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
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九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同时注意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
事件信息。
第十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
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
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
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
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
泛征询意见。
第十三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
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
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
道进行直播。
第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
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
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
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
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
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六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
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
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
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
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八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
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发言人,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董事长为第—责任
人。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
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
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
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
控股子公司及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以适当方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在投资者中的形
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应该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发、市
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行机制;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
(六)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各种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档案的保管期限不
少于十年。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
改。2005 年 8 月 17 日施行的《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