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制药: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8 19:1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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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及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或者本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
   《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在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股东、
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及证券交易所。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
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是负责公司信
息披露的常设机构。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 公司、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负责人;
     (四)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
     (五)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包括子、分公司人员和部门;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公司董事长是实施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
织和管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子、分
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
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七条   董事会和公司全体人员在信息披露之前负有保密责任。未经董事
会授权,其他人无权在第一时间对外披露本制度规定信息披露范围内的任何信
息。
     第八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子公司、分公司均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本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子公司、分公司下称“各单位”
                        )。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
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
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
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
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
     第十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
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十一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
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
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
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
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四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
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
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
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
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
为准。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
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在指定的报纸、网站等媒体上公布。公司公开披
露信息的指定报纸为: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或者由公司董事会指定的
其他媒体,指定网站为:http://www.sse.com.cn。未经公司特别授权,其他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其他媒体进行公布。
  第十八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置的
信息披露时段发布信息披露文件。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保证在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上披露的文件与
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的内容完全一致。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
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董事
需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规定。
  公司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在公告的同时,备置于公司住
所地,供公众查阅。
  第十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
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
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
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
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二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
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
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
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公司按照本制度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暂缓、豁免披露信
息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相关信息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
的,应当在暂缓披露的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
的主要理由、内部登记审核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等。
     第二十二条   公司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的
畅通。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有关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
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露相关信息。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四条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
     公司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经过审计:
     (一)拟依据中期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
亏损;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
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
计年度的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
间。
     第二十六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
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七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
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
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等;
  (二) 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三) 财务会计报告;
  (四)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
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
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
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
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
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三十一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
进行业绩预告。
     第三十二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
据。
     第三十三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
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十四条   定期报告的内容和格式按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有关规
定进行编制并披露,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主管、监管部门对此有进一步
要求或者修改的,从其规定。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五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
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
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
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
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
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
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
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
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八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
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九条   其他需网上披露的信息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书面委托公司董事
会办公室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监管部门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
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易日内;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
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书面报告以下内容,并由其
按照有关规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
  第四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十五条规定的重大
事件时,按照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中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报告义
务。以上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
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一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
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须
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
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
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
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
披露工作。
  第四十三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
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
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和责任
  第四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公司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全体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连带责任;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具体事宜,负有直接
责任;
 (四)证券事务代表接受董事会秘书的领导,协助其开展工作;
 (五)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
 (六)各单位、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其单位、部门重大信息汇报工作的
责任人。
 第四十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披露的资料提
交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者董事会办公室。
 第四十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职责
 (一)董事和董事会职责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公
司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董事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
需在公告中做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道,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或者可
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及时向董事
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知悉有
关问题和情况为由推卸责任;
位或者个人泄露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股东或者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时知悉有关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
质性或者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条的规定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
  (二)审计委员会职责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
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
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
会秘书或者董事会办公室,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
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
做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
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四)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日内)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
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应当保证这些信息的真实、准确、
及时和完整,并承担相应责任;
其他情况的问询,以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关于公司涉及信息
披露的相关重要信息和情况的询证,并提供有关资料,承担相应责任;
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资料;
理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应当在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者董事会办
公室;
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泄露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公司办公室或者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会议的保密措施,在相关会议资料中作出保
密提示,并在会议中提示参会人员的保密责任;
悉与信息披露相关的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
策产生实质性或者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在知道可能影响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
时,应当在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者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秘书呈
报公司董事长。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需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
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度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
 (五)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负
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
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
工作;
成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共同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单位负责人以及其
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进行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工
作;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泄露未公开披露信息;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六)证券事务代表的职责
力。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七)董事会办公室的职责
集、文稿的编制、初审和公告;负责定期报告资料的初审、报告的编制和公告,
以及临时公告信息的收集、文稿的编制、初审和公告;
等保持日常联系,在董事会秘书的授权范围内接待上述有关单位的来电来访,
在沟通过程中不得提供公司内幕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和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并根据情况提出信息披露的建议;
公司内部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及查询,以及保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
行职责的记录,保管的期限不少于十年。
 (八)各单位、各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
各单位需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者公司董事会
秘书报告信息;
《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确保本单位或者本部门发
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者公司董事会秘书;
作,并根据董事会办公室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提供的相关资料应当经本单位、
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后提交董事会办公室;尤其公司财务部门、对
外投资部门对董事会办公室负有配合义务,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有关重大
资产重组的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
各单位在知晓可能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将对公司经营管
理产生重大影响事宜,其单位负责人均有义务和责任在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
会办公室和相关职能部门,并根据董事会办公室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完成披露事宜。
  第四十七条    公司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提
供有效的联系方式,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提供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
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办公室,上述联系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一)工作单位联系地址、邮编、固定电话、移动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二)家庭地址、邮编、电话;
  (三)身份证号码、证券账户;
  (四)上述第(一)、
           (二)项方式无法联系时的紧急联系人、地址、电话。
  第四十八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
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办公室报送公司关联人
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
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
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
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第五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
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
谎报。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在为信息披露出具专项文件时,发现公司及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重大
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其补充、纠正。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予补充、纠正的,证
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二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
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
务所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
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五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公司的内幕信息,
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
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五十四条    公司披露的财务信息应当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
控制制度。公司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公司内部控制、内部审计的相关规定,执
行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
责内部控制的制定和执行,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公司内部审计部门
应当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
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审批程序
  第五十五条    公开信息披露的文稿均由公司董事会秘书组织撰写并履行
公司内部程序审核签发,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五十六条    定期报告披露的程序
  (一)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组织编制
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
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后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五十七条   临时报告披露程序
 (一)公司涉及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信息,其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时报告;
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后,报证券交易所进行披露公告。
 (二)公司涉及本制度第三十五条所列的重大事件且不需经过董事会、股
东会审议的信息,其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公室报告,并按要求提交相关书面资料;
的公告先提交经理审核,再提交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门递交的报告、请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
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提交公司经理或者董事长最终审核签发;
和业务办理的有关规定及要求进行披露。
     第五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采用直通信息披露和非直通信息披露两种方
式。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
子化系统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提交信息披露文件,并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对外披露。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直通
披露业务,包括滥用直通公告发布非直通公告、利用直通公告违规发布不当信
息等。
     第五十九条   公司应当按规定配备办理直通披露业务所需的人员和设备,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公告格
并按照《上市规则》
式》以及其他信息披露监管规范的要求,编制信息披露文件,确保相关文件内
容准确无误,相关公告事项已按规定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并取得充分授权。信
息披露申请不属于直通披露业务范围的,公司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形式审核
后方可予以披露。
     第六十条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为办理信息披露业务所配发的数字
证书及其密码由董事会秘书保管,除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公司
指定人员为办理信息披露业务使用外,不得他用。
     第六十一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直通披露业务办理的信息
披露事项,出现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等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补充或者更正公
告。
                 第六章   保密和处罚
     第六十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和信息知情人,应当严格遵守
《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在信息未披露前,对其
知晓的公司应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公司
有关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
     第六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信息知情人员应当采取
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第六十四条    各单位发生重大事项而未报告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
而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负责人给
予行政及经济处分。
     第六十五条    凡违反本制度擅自披露信息的、或者信息披露不准确给公司
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按泄漏公司机密给予行政及经
济处分,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
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上市规则》及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超过”含本数,“少于”不
含本数。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七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2013 年 5 月 30 日施行
的《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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