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制药: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8 19:1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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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5年11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
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
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
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
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
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良影响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第九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
利。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
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
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处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2010 年 2 月 10 日施行的《华北
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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