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制药: 董事会战略(投资决策)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1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8 19:1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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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投资决策)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
                    作细则
                 (2025年11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与可持续发展需要,健
全投资和可持续发展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效率和质量,提升公
司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以下简称ESG)管理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可持续发展报告编制》等相
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投资决策)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
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投资决策)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可持续发展和ESG相关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董事会战略(投资决策)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成员由全体独立董事和两名非独
立董事组成。
  第四条 董事会战略(投资决策)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
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董事会战略(投资决策)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董事会战略(投资决策)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
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
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董事会战略(投资决策)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下设投资与ESG评审小组,由
公司总经理任投资与ESG评审小组组长,另设副组长1-2名,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公
司负责投资管理的职能部门为投资与ESG评审小组及董事会战略(投资决策)与可持续发展
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组织投资与ESG评审小组及董事会战略(投资决策)与可持续
发展委员会的相关事务性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董事会战略(投资决策)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ESG战略规划与目标等事项进行研究,并就相关工作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对公司业务具有重大影响的 ESG 相关风险和机遇进行识别和监督,并建议公司
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
  (六)对公司年度ESG报告及其他可持续发展相关披露信息进行审阅,并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七)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八)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并适时提出指导意见;
  (九)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董事会战略(投资决策)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
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与ESG评审小组负责做好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
面的资料:
  (一)关于发展战略规划研究与制订
修订公司发展战略规划文件;
见或者建议对发展战略规划进行修改完善后,再报投资与ESG评审小组;
持续发展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建议,并向董事会提交正式提案。
     (二)关于重大项目研究与论证
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根据修改意见或者建议对重大项目进行修改完善后,再报投资与ESG评审小组;
洽谈并上报投资与ESG评审小组;
持续发展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建议,并向董事会提交正式提案。
     (三)关于可持续发展和ESG相关事项研究与制订
料;
目标、风险及计划等工作;
报告及相关事项进行初审,提出修改意见或者建议,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企业根据修改意
见或者建议对ESG报告及相关事项进行修改完善后,再报投资与ESG评审小组;
持续发展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建议,并向董事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董事会战略(投资决策)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根据投资与ESG评审小组的
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与ESG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董事会战略(投资决策)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
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
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董事会战略(投资决策)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
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
过。
     战略(投资决策)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关联关系,须予
以回避。因战略(投资决策)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
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战略(投资决策)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
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
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
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四条    董事会战略(投资决策)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
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投资与ESG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董事会战略(投资决策)与可持
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董事会战略(投资决策)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
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董事会战略(投资决策)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
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董事会战略(投资决策)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须有记录,出席会议的
委员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其办事机构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九条   董事会战略(投资决策)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
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2008年10月27日施行的《华
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投资决策)工作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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