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东股份: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8 19:1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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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依据《证券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暂缓、豁免信息的范围及审批
  第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
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
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信息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
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
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
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
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
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
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
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
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
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办理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应当遵循以下公司内
部审批流程:
  (一)董事会秘书根据《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及本制
度的规定审核和确认相关信息办理暂缓、豁免披露;
  (二)董事会秘书上报公司董事长批准并签字确认;
  (三)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经审批同意的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并
妥善归档保管。
  第九条 上市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
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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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
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收集并归档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相关文件,文件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参与公开招投标、竞拍等事项期间,能否中标、
竞拍成功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可以根据预计金额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后办理暂
缓信息披露事宜,待中标或竞拍成功后根据《上市规则》等规定及时履行披露义
务。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对于
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应当及时披露。对于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
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出现前款第(一)、(三)项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披露;
出现前款第(二)项情形时,公司应当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
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
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上市公
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三章 处罚规则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将不符合暂缓、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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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存在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管理
制度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改亦同,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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