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
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章制度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
(二)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
(五)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大股东;
(六)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实施,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事务。
公司证券部是负责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由董事会秘书组织和管理。公司应
为董事会办公室配备适当的行政资源,以确保公司信息披露质量。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
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
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
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
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
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
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
并全面履行。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
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
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
第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
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 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 董事会报告;
(七)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 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 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
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 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 财务会计报告;
(七)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
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
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
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
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四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
业绩预告。
第十五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六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十七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
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
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
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 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 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 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
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 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
影响;
(十七) 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
者挂牌;
(十八)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
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
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 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
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
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
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 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
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十九条 应披露的重大事件应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一) 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
期限)时;
(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照本
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可
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
按照本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
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
息。
第二十条 公司按照本制度规定暂缓披露或豁免披露其信息的,应当符合以
下条件:
(一)相关信息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说明
未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
密措施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
应当按规定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
尚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和公众媒
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必要的
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
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
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产品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子公司发生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产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重大事件,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信息报告、审核和披露的流程
第二十五条 公司定期报告草案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编制,其中的财务报表
和其他财务信息由财务部提供。起草完毕的定期报告草案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
连同经财务总监和财务部经理签署的财务报表,送达董事审阅。
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
审核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发生重大事件时,公司总部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
负责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汇总至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公司股东会、
董事会的有效授权,对该重大事件需履行的内部审核程序和披露流程提出建议,
并呈报公司董事长,抄送总经理。
重大事件如需经公司董事会审批的,董事长应按照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的相关规定召集董事会会议,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会议的相关筹备工作。经董
事会审核的重大事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披露工作。
重大事件不涉及公司董事会审批、但需要对外披露的,董事长应及时向董事
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相关披露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公司所有信息披露文件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起草。公司相关部
门应积极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及时提供相关信息资料。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起草相关
信息披露文件,文件内容的真实、准确应得到报告部门负责人的确认。文件内
容涉及财务数据的,还应取得财务部门负责人的确认。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起草的信息披露文件应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提交
董事长审批。经董事长批准的信息披露文件,由董事会秘书安排信息报送和披
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在媒体刊登的相关宣传信息、以及其他对
外宣传资料,如果涉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应当披露的信息,
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在信息发布前及时递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并由董事会秘书呈
报董事长。经董事长批准后,该宣传信息、资料方可对外发布或发放。
对外宣传资料中不应出现公司未公开披露财务信息及其他可能对股东和其
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未公开信息。
第三十条 信息披露完毕后,董事会办公室应妥善收集、整理和保存信息报
告、审核、披露过程中的所有文件和记录,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但不限
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予以配合。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职责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是实施本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
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
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
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
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
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时,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其信
息披露职责并行使相应权力。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董事会办公室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并负责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
媒体等的信息沟通事务,相关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原则,确保
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向投资者提供具有误导性的信息。
第三十二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信息报
告第一责任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本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
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至公司董事会秘书。
公司控股子公司应指定专人与公司董事会秘书保持密切联系,定期就信息披
露事宜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和报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
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
务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董事会秘书及时
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
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三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出现或知悉
涉及公司的应披露的重大信息时,应及时、主动通报董事会秘书,并配合公司
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 凡能接触到拟披露信息人员,在该等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视为
内幕信息知情人,其有义务和责任自觉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
人泄漏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第三十八条 公司在企业网站和其他媒体发布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则
会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
公司《章程》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
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三十九条 信息报告和披露的相关责任人未履行信息披露职责,公司将照
企业奖惩制度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必
要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法律责任。
信息报告和披露的相关责任人非公司员工时,其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公司经
济损失的,公司保留对上述经济损失的追索权利。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据《股票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
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
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
第六章 暂缓与豁免
第四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
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
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四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
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
(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四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
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
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
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四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
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
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
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
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
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公司和其他信
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
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
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四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
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
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
的情况等。
第四十六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
档,董事长签字确认。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
得少于十年。
第四十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
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
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
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
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
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四十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
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
注册地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报送公司注册地证券
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五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
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冲突的,或本制度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公司《章程》发生修改时,以最新实施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修订
后的公司《章程》为准。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秘书应当定
期组织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负
责人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并妥善保管相关培训记录,培训记录
的保存期不少于 3 年。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实施。在董事会审议批准后,
公司应当将本制度报注册地证券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同时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公司对本制度作出修订的,应当重新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履行上
述第一款规定的报备和上网披露程序。
本制度生效后,公司原《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