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佳通: 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8 19:1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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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 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和监督工作,维护公司
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公司及所属企业的财务收支、经济活
动、内部控制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
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公司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本制度在公司范围内
从事内部审计活动。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 公司设内部审计机构,依法、独立地实施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
机构根据内审工作需要配备合理的、稳定的人员结构,配备具有必要专业知识、
相应业务能力的审计人员。因内部审计项目需要,可借调公司内部相关专业人员
或聘请外部专家,组成临时审计项目组,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
审计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内部审计机构
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
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第七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
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情况应当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拥有下列主要职权: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健全及执行情
况进行审计;
??(二)内部审计部门拥有履行职责所必要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建议权;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
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
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
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四章 内部审计结果应用
  第十条 上市公司应当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实际状况,制定公司内部控制自
查制度和年度内部控制自查计划。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的审计证据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得低于 10
年。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
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参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
实评价。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材料,
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审议形成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董事会
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等事项的同时,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并同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十四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
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
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中违反本制度的,由审计委员
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惩处。
  第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存在不配合相关审计、拒绝审计,或者不提
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不及时落实内部审计意见的,拒不执行审计结论,给公
司造成损失等违规行为的,公司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有关规定、
                               《公司章
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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