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5 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合理制定薪酬方案,
保证公司董事有效地履行其职责和义务,有效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
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以更好的促进公司健康、稳定且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规定及《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并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薪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
(一)董事会成员:包括公司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公司董事会及《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与市场发展相适应;
(二)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
(三) 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
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
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
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三章 薪酬标准和支付方式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
励收入等组成。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
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
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四章 薪酬的调整
第六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
部分。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
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
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
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 附则
第八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故请假、病假、工伤假期间的薪资与福
利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第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