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佳通: 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8 19:1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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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维护公司股东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等的有关规定及《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等)及其衍生品种(包括但不限于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或其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允许采用的方式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
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本制度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和使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
制的其他企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信
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
使用效益。
  董事会应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规范、公开和透
明。
  第五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
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
  第六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相关验资报告。
  第七条 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公司股东会批准的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未经股
东会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八条 公司应审慎选择信誉良好的商业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
简称“专户”)存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与公司其他资金应分户管理,不得混合
存放。
  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公司财务部负责
办理专户设立手续,并将专户设立情况报董事会备案,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
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募集资金应集中存放,同一项目的资金应在同一专户存储。募集资金专用
账户的数量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
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1 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
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
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
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
料;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 3 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以及
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
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
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
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发行申请文件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
金的投向。
  第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有如
下行为:
  (一)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用于财务性投资(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类
金融业务;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业务(不包括投资前后持股比例未增加的对集
团财务公司的投资);与公司主营业务无关的股权投资;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
金;拆借资金;委托贷款;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等),直接或
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
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
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
情况。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
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到账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
计划金额 50%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
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募集资金不得被
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
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四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依照下列程序编制和审批:
  (一)由财务部根据招股文件或募集说明书披露的投资项目编制《募集资
金年度使用计划》;
  (二)财务部将《募集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作出决
议。
  第十五条 董事会批准计划内的资金使用按照公司相关财务内控制度的规定
执行。超出董事会计划范围的资金使用计划,需依照上述程序重新提交董事会
审批。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应建立募集资金专用台账制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
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
  公司存在前款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
通过。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
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
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人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
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置换
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并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产品的期
限不得长于内部决议授权使用期限,且不得超过 12 个月。前述投资产品到期资
金按期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公司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
展现金管理。
  投资产品应当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
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二十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
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
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现金管理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
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现金管理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
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
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以暂时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
如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
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
  (三)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并就募集资金归还情况及时公告。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的变更
  第二十二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应当在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并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
所列用途使用。公司改变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资金用途
的,必须经股东会作出决议。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或者仅涉
及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不视为对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无需履行股东会程
序,但仍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此发表明确
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以
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相关规定
进行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应投资于主营业务。投资项
目应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国家产业政策。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有效防范投
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
(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
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二十八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
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
时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者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第二十九条 单个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资金(包括
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人或者独
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100 万或者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
投资额 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
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公司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
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
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占募集资金
净额 10%以上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或者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5%的,
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
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
并依法注销。公司应当至迟于同一批次的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的
具体使用计划,并按计划投入使用。使用超募资金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
时、充分披露使用超募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等相关信息。公司使用超募资金
投资在建项目及新项目的,还应当充分披露相关项目的建设方案、投资周期、
回报率等信息。
  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
应当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公司将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
补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应当发表
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在募集资金使用期间,公司内审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
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
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
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每半年度
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
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
项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
后及时公告。
  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
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的,应当及时予以
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
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在定
期报告中对募集资金使用和项目投资进展情况等予以说明。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
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三十七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
的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
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核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二)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度的差异;
  (三)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如适用);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用);
  (五)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的情况(如适用);
  (六)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如适用);
  (七)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
  (八)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适用);
  (九)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意见;
  (十)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
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以及《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批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本制度生
效后,公司原《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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