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
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为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
实、准确和完整。公司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公司证券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管理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三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应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
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
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事项;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
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公司的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
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
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三) 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四)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五) 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六) 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七)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或者职业地位,或
者作为雇员、专业顾问履行职务,在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够接触或者获得内幕
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可以获取内
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
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
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联系电话,与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地点;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
息的第一时间。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
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
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七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各部门应当梳理本单位/部门因履行职责而能接
触到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名单,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定期报送董事会办
公室备案。
第八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时,除应当编制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制作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
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及时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
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其
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服务机构等内幕
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内
幕信息知情人的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报送。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
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
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
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
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三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
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
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
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
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
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
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四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获悉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
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第十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或
者泄露该信息,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七条 对利用内幕交易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
应视情节轻重做出相应处罚。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
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违反相关法
律法规及本制度之规定,未履行其应承担的义务,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本制度生
效后,公司原《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