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帮助投资者
全面、完整、真实、准确、及时地了解和掌握公司的经营状况,在公司
与投资者之间建立起有效的沟通渠道,强化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互
动关系,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投资
价值,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
中 小 投 资者合 法 利益。根 据《中华人 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 国
证 券 法 》《 上 市 公 司 投 资 者 关 系 管 理 工 作 指 引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方大炭素新
材 料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章 程 》( 以 下 简 称 《 公 司 章 程 》) 的 相 关 规 定 , 结
合 公 司 的实际 情 况,特 制定 本制 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
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
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
价 值 , 实现尊 重 投资者 、回 报投 资者 、保护 投资者目 的的相关 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原则和目的
第三条 投 资者关 系 管理的 对象
( 一)投 资 者(包 括 在册投 资者 和潜在 投资者);
(二)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及个人(证券
分 析 师 与行业 分 析师);
( 三)财 经 媒体及 行 业媒体 等传 播媒介 ;
( 四)监 管 部门以 及 相关政 府机 构;
( 五)其 他 相关个 人 和机构 。
第四条 投 资者关 系 管理的基 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
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
则。
( 二)平 等性原 则。公 司开展投 资者关 系管理活动,应当平 等对待 所
有 投 资 者,尤 其 为中小 投资 者参 与活 动创造 机会、提 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
投 资 者 意见建 议 ,及时 回应 投资 者诉 求。
( 四)诚 实守信 原 则。公司 在投资者关 系管理 活动 中应当 注重诚 信、
坚 守 底 线、规 范 运作、 担当 责任 ,营 造健康 良好的市 场生态。
第五条 投 资者关 系 管理的目 的
(一)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
增 进 投 资者对 公 司进一 步的 了解 和熟 悉;
( 二)建 立 稳定和 优 质的投 资者 基础, 获得长 期的 市 场支 持;
( 三)形 成 服务投 资 者、尊 重投 资者的 企业文 化;
( 四)促 进 公司整 体 利益最 大化 和股东 财富增 长并 举 的投 资理 念 ;
( 五)增 加 公司信 息 披露透 明度 。改善 公司治 理。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和实施
第六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实行董事长负责制。董事会是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检
查考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落实、运行情况。公司董事长指定董事会
秘书协助其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日常管理工作, 董事会秘书处为公司
投 资 者 关系管 理 的职能 部门 ,具 体实 施投资 者关系管 理工作。
第七条 在不 影 响生产 经 营和泄漏 商业机 密的 前提下, 公司的 其他职
能部门、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及相关人员协助董事会秘书处实施投资者
关 系 管 理工作 。
第八条 公 司投资 者 关系管理 工作的 主要 职责包 括:
( 一)拟 定 投资者 关 系管理 工作 相关细 则,建 立工 作 机制 ;
( 二)组 织 与投资 者 沟通联 络的 投资者 关系管 理活 动 ;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
馈 给 公 司董事 会 以及管 理层 ;
( 四)管 理 、运行 和 维护投 资者 关系管 理的相 关渠 道 和平 台;
( 五)保 障 投资者 依 法行使 股东 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
作;
( 七)统 计 分析公 司 投资者 的数 量、构 成以及 变动 等 情况 ;
( 八)开 展 有利于 改 善投资 者关 系的其 他活动 。
第九条 公司及其控股 股 东、 实际控 制人以 及董事、 高级管 理人员和
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条 公 司与投 资 者沟通的 内容主 要包 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
流内容。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
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电子邮箱、传真等渠道,利用上海证券交易
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
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公司可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
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
商。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
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活动。
第 十 四条 公司 设 立投资者 联系电 话、电子邮 箱等,由熟悉 情况的
专 人 负责 , 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
反馈。上述联系方式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公 司可以 安 排投资 者 、基金 经理 、分析 师等到 公司 现 场参 观、 座 谈
沟通,并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做好信息隔离,避免让来访者有
机 会 得 到内幕 信 息和未 公开 的重 大事 件信息 。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
问 题 并 听取相 关 意见、 建议 。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指派并授权专人及时
查看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并予以回复。
第 十 六条 公司 应 当充分考 虑股东 会召 开的时 间、地点和 方式,为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
票 或 者 其他方 式 为股东 参加 股东 会提 供便利 。
公司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
分 沟 通 ,广泛 征 询意见 。
第十七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
会 、上海 证 券交易 所 的规定 积极召开 投资 者说明 会,向投资 者介绍 情况、
回 答 问 题、听 取建议 。投资 者说明会 包括业绩说 明会、现金 分红说明会、
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公司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人员包
括 董 事 长(或者 总 经理)、财务 负责人、至少一 名独立 董事、董事 会秘书。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说明投资者说明会的时间、方式、地
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
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通过网络等渠道直播。
第十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交 易 所 的规定 召 开投资 者说 明会 :
( 一)公 司 当年现 金 分红水 平未 达相关 规定, 需要 说 明原 因;
( 二)公 司 在披露 重 组预案 或者 重组报 告书后 终止 重 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
现 存 在 未披露 重 大事件 ;
( 四)公 司 相关重 大 事件受 到市 场高度 关注或 者质 疑 ;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
关 要 求 应当召 开 年度报 告业 绩说 明会 的;
( 六)其 他 应当召 开 投资者 说明 会的情 形。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任职要求和培训工作
第 十 九条 董 事会秘 书 处是公 司对外发布 信息、面对投 资者的 窗口,
投 资 者 关系管 理 工作的 人员 需要 具备 以下业 务素质和 技能:
( 一)熟 悉 信息披 露 的相关 法规 ;
(二)具有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
相 关 法 律、法 规 和证券 市场 的运 作机 制;
( 三)具 有 良好沟 通 和协调 能力 ;
( 五)全 面 了解公 司 以及公 司所 处行业 的情况 。
第 二 十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一条 公司建立了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
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
(如有)等情况。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
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
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
法 规 、 规范性 文 件以及 《公 司章 程》 的规定 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
实 施 , 修改时 亦 同。
第 二 十四 条 本 制度由 公司董事会 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