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现金管理制度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现金管理
行为,提高资金运作效率,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现金管理”,是在国家政策允许和投资风险能有效
控制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对闲置资金(含
闲置自有资金、闲置募集资金)通过投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在
内的金融机构对外发行的安全性高、流通性好且投资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投资
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通知存款、协定性存款、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大额可转让存单以及保本型产品或收益凭证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的所有公司(以下简称“子公
司”)的现金管理。公司进行现金管理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
限、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等要求执行。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子公司不得操
作该业务。
第二章 操作规定
第四条 公司从事现金管理业务应坚持“规范运作、风险防范、谨慎投资”
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公司进行现金
管理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现金管理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
金。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还需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相关制度执行;
(二)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投资产品、规模及期限,原则上
须为安全性较高、流动性较好、短期(不超过 12 个月)的低风险产品;
(三)公司投资的产品,不得用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以
证券投资为目的的投资;
(四)开展现金管理业务必须充分防范风险,受托方应是资信状况及财务状
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金融机构,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
合同,明确产品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五)应当以公司或全资子公司名义设立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
人账户操作产品账户。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对现金管理的审批权限,应综合考虑下列计算标准进行确
定:
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1)现金管理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2)现金管理预计产生
的收益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100万元。
审议通过后,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1)现金管理金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2)现金管理
预计产生的收益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第六条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现金管理履行
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公司在进行现金管理前,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现金
管理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
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现金管理额度。
第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现金管理的,还应当以现金管理额度作为
计算标准,适用公司有关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为公司现金管理的具体经办部门,行使相关职责:
(一)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及利率变动等情况,对现金管理的
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判断,对产品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
制定计划并提交公司财务总监审核;
(二)办理现金管理相关手续,按月进行账务处理并进行相关档案的归档
和保管;
(三)现金管理操作过程中,根据与专业金融机构签署的协议约定条款,
及时与专业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四)现金管理延续期间,随时密切关注现金管理的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
出现异常情况时须及时报告公司经营管理层,以便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
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五)现金管理到期后,及时采取措施回收本金及利息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相
关账务处理。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做好财务核算和财务分析工作,支持和保障产
品投资相关工作。
第十条 如公司现金管理出现可能存在影响公司本金安全的情况,财务部
应当及时向公司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必要时由财务总监向董事长及
董事会报告,公司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一条 公司内审部对现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定期对公司现金管理产品
的进展情况、盈亏情况、风险控制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
度等相关规定,对达到披露标准的现金管理事项,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有权对公司现金管理情况进行定期
或不定期的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 十 四 条 公司现金管理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要加强信息保密工
作,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
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公司不得通过现金管理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
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修改权、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