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机制,进一步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充分发挥
独立董事在信息披露工作中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
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30 个工作日内,公司管理层应向独立董事全
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公司应安排独
立董事进行实地考察。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四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
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
其他相关资料。
第五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至少安排一次独
立董事与年审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
面的职责。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密切关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严
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七条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董事会秘书应
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负责公司与独立董事在年度报告期间有关情
况介绍、资料提供等日常沟通工作,并负责向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和建议进
行及时汇报。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年报中就年度内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
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年度报告董事会审议事项的决策程序,包括相
关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事宜、议案材料的完备性和提交
时间,并对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做出审慎周全的判断和决策。
第 1 页 共 2 页
独立董事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的,可以要
求补充、整改或者延期召开董事会。2 名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
论证不明确,以书面形式联名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
项的,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条 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
之一以上同意,可以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
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会议通过后生效。
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第 2 页 共 2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