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佳通: 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8 19:1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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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2025 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及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
辞职或辞任、任期届满卸任、任期内罢免、更换或解聘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辞职,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辞职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原因,董事辞任
的,自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职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自董事会收到辞
职报告时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四条 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董事职责,但存在相关法
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
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   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
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
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依
法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
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期限未满的;
  (八)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董事会可以决
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离职后的责任及义务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完成工
作交接。公司应当对离职董事是否存在未尽义务、未履行完毕的承诺,是否涉嫌
违法违规行为等进行审查。
  第九条 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
终止。董事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仍应当履行。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
??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
的 2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离职后 2 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第十一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
结束后的一年之内仍然有效,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离
职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
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
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二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相关承诺或者其他损害公司利
益行为的,董事会应当采取必要手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切实维护公司和中小投
资者权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经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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