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舞弊,加强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和内部控制,降低公司风险,规范经营行为,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实现舞弊查处工作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反舞弊制度是预防舞弊的内部控制体系的一部分,本制度所指
舞弊行为,是指公司内、外人员采用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谋取个人不正当利
益,损害公司正当经济利益的行为;或谋取不当的公司经济利益,同时可能为个
人带来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反舞弊工作的宗旨是规范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及关键岗位的职
业行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及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防止损害公
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发生。
第四条 公司反舞弊内控机制,包括设立投诉举报渠道以防范和发现舞弊行
为,实施控制措施以降低舞弊发生的机会,对舞弊行为带来的危害采取适当且有
效的补救措施。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舞弊行为
第六条 舞弊是指以故意的行为获得不公平的或者非法的收益,主要存在以
下领域:虚假财务报告、资产的不适当处置、不恰当的收入和支出、故意的不当
关联方交易、税务欺诈、贪污以及收受贿赂和回扣等方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舞弊行为:
(一) 损害公司正当利益的舞弊,是指公司内、外人员为谋取自身利益,采
用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使公司、股东正当经济利益遭受损害的不正当行为。表现
形式如下:
重大遗漏等;
(二) 为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舞弊行为,是指公司内部人员为使公司获得
不当经济利益,同时其自身也可能获得相关利益,采用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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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国家、其他公司、个人或股东利益的不正当行为。表现形式如下:
具错误的财务报告,从而使财务报表阅读者或使用者误解而作出不适当的投融资
决策;
第三章 反舞弊常设机构
第六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是公司反舞弊工作的主要负责机构,负责公司反舞
弊行为的指导工作。
第七条 监审服务部为公司反舞弊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公司及子公司范围
内的反舞弊日常持续监督的实施,包括组织公司各职能部门、子公司进行年度舞
弊风险与自我评估;开展反舞弊预防宣传活动;受理相关舞弊举报工作,组织舞
弊案件的调查、出具处理意见并向管理层、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报告等事项。
第八条 鉴于公司外部的有关机构(如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证券监管部门、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外聘的审计机构等)有可能接到来自公司内部人员对舞弊
事件的举报,监审服务部应当主动与公司外部的有关机构建立联系、交流信息,
开展工作上的必要合作。
第四章 反舞弊职责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督促管理层建立公司范围内的反舞弊文化环境,建立健
全包括预防舞弊在内的内部控制体系。
第十条 公司管理层(包含公司高管、各条线分管领导、各子公司总经理、
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基层管理人员)对舞弊行为的发生承担管理责任,是反舞弊
的“第一责任人”。管理层负有建立、健全并有效实施内部控制,以防范、发现
以及纠正舞弊行为的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监审服务部负责对公司各职能部门、子公司的反舞弊工作进
行持续监督,进行年度舞弊风险评估与自我评估,开展反舞弊预防活动;受理相
关舞弊举报工作,组织相关调查、出具报告、提出处理建议,并向管理层、审计
委员会、董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监审服务部人员应当自觉提高反舞弊的意识和反舞弊技术能
力,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积极要求并主动接受反舞弊法律法规、行业准则、知
识技能的培训,主动了解公司生产经营发展状况及计划、会计政策、财务管理制
度和其他有关规章制度。
第五章 舞弊案件的举报、接收
第十三条 公司各级员工及与公司直接或间接发生经济关系的社会各方,可
通过举报电话、电子邮箱、信函等途径举报公司及其人员实际或疑似舞弊案件的
信息,包括对公司及其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的投诉、举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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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举报线索的接收及管理:廉正合规平台。公司设立专门的廉正电
话:0510-87249555,廉正邮箱:lianzheng@600869.com。
第十五条 建议任何人在提交投诉或问题时,留下包括姓名、联系方式、涉
嫌不道德或不合法可疑行为事件等详细信息,以便在必要时直接和他/她联系。
公司会谨慎处理所有咨询与举报,并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竭尽全力确保咨询与
举报的保密性。所有的调查将以合法合规为基础。严禁他人对任何善意地就涉嫌
不道德或不合法行为提供信息或协助调查的人士进行报复或惩罚。
第十六条 对涉及中级管理人员的实名举报,监审服务部自接到举报后,可
对事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需报总经理或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进行事件评估。
第十七条 对举报牵涉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可以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批准后,由监审服务部和相关部门的管理人员共同组成特别调查小组进行联合调
查。进行有关调查时,视需要还可聘请外部专家参与调查,并且应当对受影响的
业务单位的内部控制进行评估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六章 反舞弊的权限及调查方式
第十八条 监察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
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第十九条 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权谋私等的被调查人,监察审计
人员可以进行讯问,要求其陈述涉事实情况。调查记录进入其诚信档案。在调查
过程中,监察审计人员可以询问证人等相关人员。
第二十条 对于授权调查事项所涉及的人员,监察审计人员按照管理权限,
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
第二十一条 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
罪的,监察审计人员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
一步调查,经监察审计人员依规申请,可以将其在工作时间内传唤至特定(合法)
场所,询问、陈述、反省。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案件涉嫌单
位和个人在公司的帐户和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第二十二条 监察审计人员依照相关法规定收集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
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只能作为内部判断依据,
可以作为司法机关取证的线索,是否可作为证据由相关司法机关决定。监察审计
人员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
相一致。以违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案件处置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
第二十四条 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
须受法律追究。
第二十五条 接受举报投诉或参与舞弊调查的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向任何部门
及个人提供投诉举报人的相关资料及举报内容。
第二十六条 投诉、举报人在协助调查工作中受到保护。公司禁止任何歧视
或报复行为,禁止对参与调查的人员采取任何阻挠、干预或敌对措施。对违规泄
露投诉、举报人信息或对投诉、举报人采取打击报复行动的人员,公司将对其采
取警告、撤职等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触犯法律的,公司将依法移送政府有关
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监察工作的基本流程是:准备→实施→终结。
第二十八条 监察准备阶段应做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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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组织监察力量;
(二) 下达监察通知书(根据案件情况可不下达通知书);
(三) 制定监察工作方案。
第二十九条 监察实施阶段应做的工作:
(一) 监察审计人员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工作,问题线索处置、调查、审理各
部门应当建立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监察审计人员应当加强对调查、
处置工作全过程监督管理,设立相应的工作部门履行线索管理、监督检查、督促
办理、统计分析等管理协调职能。
(二) 监察审计人员对监察对象的问题线索,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处置意见,
履行审批手续,进行分类办理。线索处置情况应当定期汇总、通报,定期检查、
抽查。
(三) 监察审计人员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的,应当依法履行审批
程序,成立核查组。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撰写初核情况报告,提出
处理建议。承办部门应当提出分类处理意见。初核情况报告和分类处理意见报监
察审计人员主要领导人员审批。
(四) 监察审计人员依法开展调查工作,监察人员采取询问、留置、搜查、
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等调查措施时,均应当依照规定出示证件,出具书
面通知,由二人以上进行,形成笔录或者报告、意见等书面材料,并由相关人员
签字、盖章。
(五) 监察审计人员依法收集、鉴别证据,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
链。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违法方式收集证据,严禁侮辱、打骂、虐待、
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被调查人。调查人员在进行询问以及调取、查封、扣押等重要
取证工作时,应当对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留存备查。
(六) 调查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调查方案,不得随意扩大调查范围、变更调查
对象和事项,如需变更应进行报备。
(七) 监察审计人员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撤职、开除等处分决定。
建议。
员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第三十条 监察终结阶段应做的工作:
(一) 汇总监察工作情况,编写监察报告,并提出对违纪问题的处理政策、
依据和处理意见,征求被监察部门的意见,被监察部门应在收到监察报告 2 日内
提出书面意见,超出期限可视为无异议;
(二) 对监察报告进行审定,研究监察结论和拟处理决定;
(三) 修改监察报告,参照审计事项审批权限。经相应审批权限人审批后,
将处理意见下达到被监察部门,并抄送有关部门;
(四) 督促被监察部门执行监察结论和处理决定的情况;
(五) 监察项目结束后,按照规定整理好该监察项目的有关资料,归档保管,
注意保密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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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监察档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 监察文件材料必须立卷归档保管,并按以下顺序排列:
(一) 举报情况一览表;
(二) 监察结论和处理决定及审批记录;
(三) 被监察部门执行监察结论和处理决定的情况报告;
(四) 监察通知书;
(五) 监察取证材料,如监察工作底稿、监察工作记录、监察调查记录和监
察旁证材料等;
(六) 经批准的监察工作计划书;
(七) 对监察工作的总结复盘。
第三十二条 监察档案应由专人负责保管,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调阅。
第三十三条 监察档案保存年限由公司具体规定。
第八章 舞弊的补救措施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发生舞弊案件后,在补救措施中应有评估和改进内部控制
的书面报告,公司应当对违规者采取适当的措施,并根据需要将处理结果向内部
及必要的外部第三方通报。
第三十五条 凡有舞弊行为记录的,均不能被聘用或晋升重要岗位。对证实
有舞弊行为的员工,无论是否达到刑事犯罪的程度,监审服务部均应建议公司管
理层或董事会按照公司相关奖惩制度予以处罚:舞弊行为触犯相关法律的,还应
当依法移送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舞弊的预防和控制
第三十六条 公司管理层应倡导诚信正直的企业文化,营造反舞弊的企业文
化环境,评估舞弊风险并建立具体的控制程序和机制,以减少舞弊发生的机会。
公司建立反舞弊工作常设机构,进行舞弊举报的接收、调查、报告和提出处理意
见,并接受来自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倡导诚信正直的企业文化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方式:
(一) 公司董事、管理层坚持以身作则,并以实际行动带头遵守法律法规及
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规定;
(二) 公司的反舞弊政策和程序及有关措施应当在公司内部以多种形式(通
过员工手册、公司规章制度发布、宣传或网络等方式)进行有效沟通或培训,确
保员工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的培训,使其明白行为准则;帮助员工
识别合法与违法、诚信道德与非诚信道德的行为;
(三) 对新员工进行反舞弊培训和法律、法规及诚信道德教育;
(四) 鼓励员工在公司日常工作和交往中遵纪守法和从事遵守诚信道德的行
为,帮助员工正确处理工作中发生的利益冲突、抵御不正当利益的诱惑;
(五) 将企业倡导遵纪守法和遵守诚信道德的信息以适当形式告知与企业直
接或间接发生关系的社会各方;
(六) 针对不道德行为和非诚信行为可以通过举报渠道进行实名或匿名举报;
(七) 公司应当针对舞弊行为制定并实施行之有效的教育和处罚政策。
第三十八条 评估舞弊风险并建立具体的控制机制,以减少舞弊发生的机会,
主要通过以下手段进行:
(一) 管理层在公司层面、业务部门层面和主要账户层面进行舞弊风险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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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评估,评估包括舞弊风险的重要性和可能性。
(二) 管理层应当建立并采取有关确认、防止和减少虚假财务报告或者滥用
公司资产的措施,这些措施包括下列不同的形式:批准、授权、核查、核对、权
责分工、工作业绩复核以及公司资产安全的保护等。
(三) 针对发生舞弊行为的高风险区域,如财务报告虚假和管理层越权,以
及信息系统和技术领域,公司应当建立必要的内部控制措施。这些措施包括绘制
业务流程图和制定管理制度,将业务舞弊和财务舞弊风险与控制措施相联系,从
而在舞弊发生的源头建立控制机制并发挥作用。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对准备聘用或晋升到重要岗位的人员进行背景调查,
例如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个人信用记录、行政处罚记录、犯罪记录、涉讼情况
等,背景调查过程应有正式的文字记录,并保存在档案中。
第四十条 管理层对舞弊的持续监督应融入到日常的控制活动中,包括日常
的管理和监督活动。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强制
性规定相抵触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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