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第一条 为加强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本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所持本公司股份的管理工作,
根据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所持本公司
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在买卖本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
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
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
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
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
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
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
整。
第六条 公司任职期间内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
时,除由于公司派发股票股利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导致的以外,应当自该事实
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
公司在接到上述报告后两个交易日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市公司专
区填报相关持股变动信息。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
确、完整。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
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
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
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
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
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
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
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
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一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
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
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
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
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
数。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
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办
法有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
券交易买卖本公司股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恪守有关声明和承诺,不得
利用他人账户或通过向他人提供资金的方式买卖本公司股份。
第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下列情形下不得增持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信托、委托或其他方式买卖本公
司股份的,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所
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
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
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
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
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
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
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
时间区间等。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
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规则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公
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个人信息:
(一)新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
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
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
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
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进行股份买卖行为
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
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
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四条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修改后,本办法规
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应当
及时修订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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