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第一条 为加强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
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依据《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内控制度的要求,对
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
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
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四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
拒绝报送。
第五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
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第六条 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
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七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
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八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
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九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
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
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将
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
办理。
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
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