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东股份: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8 19:15:56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第一条 为加强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
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依据《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内控制度的要求,对
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
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
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四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
拒绝报送。
  第五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
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第六条 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
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七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
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八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
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九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
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
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将
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
办理。
  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
                     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远东股份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良好,盈利能力较差,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