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大炭素: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报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8 19: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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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
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
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
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者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并造成不
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及各部门负责
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
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的原则。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本制度规定
提出相关处理方案,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
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者造成不良影
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其他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
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
重大差错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要求执行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者
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者造成不良影
响的;
  (六)监管部门或者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不履行职责及义务,提供虚假、错误、
不完整信息,或者者未经董事会授权,个人向投资者或者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
经公开披露过的相关年报信息等行为,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并造成不良影
响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应按照规定,将年报相关财务数据及时、真实、准确、
完整向董事会秘书处提供,并积极配合审计机构及独立董事对信息披露事务开展
的相关工作,若违反此条规定,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应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视情节轻重,追究财务负责人、财务部负责人和
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九条   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公司各部门应积极配合董事会
秘书处的年报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相关数据及信
息(包括但不限于按照达到披露标准的交易、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投资、
重大合同、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等),若违反此条规定,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
错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应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视情节轻重,追究全资及
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公司各部门以及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条   由于资料收集和编写年报、报送等工作未按相关法律法规操作,造
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应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视
情节轻重,追究董事会秘书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扣发当月工资;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 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者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三条   在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相关责任人的意见,保障
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及各部门负责人出现责任追
究范围的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
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处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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